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还是3年?

今天我们通过北京三中院的一则生效判决来了解一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首次确立的一项重要的离婚救济制度,要想更好的运用该制度维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首要要做的就是了解它。

一、婚姻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2021.1.1)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总结提示】婚姻法第46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1091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

【举个栗子】男方与女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很快与他人另行结婚,然后不到半年生育一子。通过时间节点看男方已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致他人怀孕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二、领离婚证后提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7条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举个栗子】男女双方于2021年3月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女方于2022年6月发现男方存在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婚姻重大过错,那么女方在2025年6月之前向法院起诉要离婚损害赔偿,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三、男女双方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离婚,民法典实施2年后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1年还是3年?

北京三中院的(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明确了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1年还是3年的问题。其具体论述为:

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温馨提示】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但如果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放弃该项权利,后续即使发现对方再重大的过错,都是无法再通过诉讼主张的,同时要注意维权需趁早,超过诉讼时效就会丧失胜诉权。婚姻无小事,遇到免费及时付费寻求专业帮助才能掌握主动权。(有婚姻继承难题可私信联系或者关注公众号“杨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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