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民政局会成为北京38岁去世男子的遗产管理人?

近日,发生一则如下新闻:38岁的杨某利是北京人。2014年,杨某利在丰台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15万元,使用公积金贷款80万元。两年后,杨某利去世,留下了这套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而杨某利去世前,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4月28日,经法院判决认定,当地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以上新闻描述来源于《新浪财经》

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968407017/m755381e903301644p)

于是,有朋友咨询本律师为何去世男子的舅舅无法继承遗产?为何民政局又会成为去世男子的遗产管理人?

其实这些问题都属于《民法典》继承编中ABC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去世男子并未书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在其去世之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又因去世男子并无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去世男子遗产),故应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判决由丰台区民政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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