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撞死人 保险公司为啥不予赔偿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某

第三人:某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16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张某购买刘某某农用车,双方协议价格为14000元整,款项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2016年10月10日之前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刘某某负责,之后该车辆所发生的的一切事故由张某负责,此协议从2016年10月10日起生效。原告张某在买方栏签名,被告刘某某在卖方栏签名。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并非被告刘某某,所以双方也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10月11日,由案外人谢某将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退保。

2016年11月5日,原告张某与其子在宿迁市某村为案外人挖树根,原告驾驶该车辆在田地里倒车时压到案外人尤某某,后尤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1月6日,原告与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整,后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该笔款项并取得谅解。原告以被告擅自退保,导致其交强险无法理赔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事故系发生在田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该起事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涉案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无法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理赔,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理赔与该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及交强险被退保并无必然联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购买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问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到有权机关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如果本案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告就会发现,被告无权处分该车辆,也不会给自己造成这样的损失。二是交强险的退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下列三种情况除外: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案涉案车辆并不符合退保条件,也不是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仍为其办理退保,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该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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