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电诈人员“助攻”都咋判的?法院案例普法

8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法官通过近期审理的几个案例为大家普法:即使没偷没抢,只是出售了银行卡、手机卡,或者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这样做也可能犯法!

案例一:为电诈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高淼(化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根据上线人员“A一凡[一帆风顺]”(另案处理)的指示,购买电话卡、数据线并下载“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通过“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为上游电信诈骗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实现“人机分离”拨打诈骗电话。高淼获利人民币13859.56元,现违法所得已上交。在此期间,证人王某、佘强分别被骗取人民币112104元、92000元,二人均曾接到由被告人高淼手机拨打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高淼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淼违法所得人民币13859.5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扣押在案的OPPO(A9)、荣耀DUA-AL00、iPhone11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案例二:为电诈人员提供广告推广帮助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刘舰(化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按照上线人员指示,通过二维码支付及向指定的微信群发送红包等方式为上线人员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间,刘舰找到被告人柏某,指使柏某发送红包,并向柏某提供发送红包的钱款及好处费。2022年2月,柏某向证人吴某发送签到红包,引诱其登录诈骗网站,吴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189925元。刘舰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6550.37元,二被告人已上缴违法所得。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舰、柏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舰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柏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550.3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为电诈人员提供银行卡帮助

2022年9月2日、9月6日,佘强(化名)两次从北京市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为牟取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使用,佘强未获卖卡违法所得。经鉴定,佘强三张银行卡流水合计人民币1176378.12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9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佘强与他人结识于网络,为了牟取利益,跨省贩卖多张银行卡,可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经鉴定佘强三张银行卡流水收入合计1176378.12元,涉诈骗金额为109000元,属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佘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佘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普法

有人认为,只提供银行卡或者推广广告,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并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天上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选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进而掉进非法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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