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私了”及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中的“私了”及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常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故在直接受害人伤情稳定后,赔偿权利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要求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各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听见、看见过交通事故,但对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却知之甚少。很多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根本不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走哪些法律流程,以致索赔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甚至还有被一些不法的所谓的“诉讼代理人”欺骗,获得较少的赔偿额或者达成显失公平的“私了”协议。

因此,在要求赔偿之前,我们有必要熟知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这既可以让直接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还能节约索赔时间,缩短索赔程序,降低索赔成本。

交通事故有大有小,赔偿权利人需要根据事故的大小来确定索赔流程。如果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车辆轻微碰擦的,可采取自行协商(俗称“私了”)的方式进行解决。

当然,在自行协商的方式下,我们有时还要及时地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以便减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案例:

某小区保安夏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在小区主干道行驶时,遇一业主胡某同样驾驶二轮电动车拐弯经过,两人均未及时发现对方,导致两车发生相撞事故,两电动车车辆外壳受损,夏某脚踝处轻微擦伤。

由于两人均觉得事情不大可以协商处理。最后,双方达成由胡某带夏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无大碍后再赔偿夏某600元作为补偿的调解协议。

分析:

自行协商处理既可节约事故处理时间,又能减少索赔成本,是很多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调解组织鼓励、推崇的事故解决办法。

例如,在一起自行车碰撞行人的案件当中,自行车骑驶人因刹车不灵,将对面的行人撞倒,致行人皮肤擦伤。自行车骑驶人将行人送至诊所查看后,并无大碍,给付50元损失费后,该事故得以解决。

不过,在自行协商这一方面,赔偿权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存在人身损害时,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待检查后再决定是否“私了”。

因为,有时交通事故带给人的伤害是隐藏性的,无法用肉眼看到。若等事情过后才发现伤情较重,那就无法得到赔偿了。因此,在出现人伤时,应及时进行医疗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再做决定。

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事态扩大化。况且,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嘴脸”。

(2)自行协商时,防止肇事人逃逸。

有些肇事司机不想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协商金额存在争议时,故意趁受害人与其自行协商时放松了警惕,而突然驾车逃逸,以致受害人索赔无门。为此,在自行协商之前,我们有必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号、肇事司机模样,确保事故现场不被破坏,为私权力无法解决时,公权力介入提供有效的证据。

(3)签署赔偿协议时,核实肇事司机的身份证件。

在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确保协议内容为其本人签字署名,并留下其联系方式。毕竟,如果还存在什么潜在伤害在事故后才显现出来的,我们可以及时联系上肇事者,进行进一步索赔或者由公权力介入获取赔偿。

(4)协商金额要合情合理,不可漫天要价。

所谓自行协商,就是秉持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的。如果赔偿权利人看到对方开豪车,就“漫天要价”,将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状态。很可能会被人误认为是“碰瓷”人员,而对自己造成各种负面影响。受害人也需要做到一定的让步,以获取调解协议的达成,确实起到减少麻烦的“私了”效果。

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尺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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