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厕所结怨 殴打七旬老人判赔数千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229.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邻居。2019年10月11日,原、被告因被告要求原告移建厕所而发生争吵,被告用树枝将原告家厕所的瓦片打落,原告见状上前阻止,二人发生扭打,后被村支书、辅警劝阻。扭打过程中,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1984.64元。2019年10月15日,原告伤情经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左手腕部皮损,左膝关节软组织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未果,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因邻里矛盾与原告张某某产生纠纷,扭打致使原告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即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纠纷发生时,处理方式不当,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定为:1、医疗费1984.6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3、交通费酌情考虑100元;4、司法鉴定费800元,以上损失共计3184.64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在与他人产生纠纷时,无论是有理或是无理的一方,均要学会使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矛盾。辱骂、打闹的方式不仅对解决纠纷毫无益处,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他人损伤自己也难逃其责。退一步海阔天空,万万不可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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