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五批)

【云南玉溪】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五批)

云南省玉溪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连续3年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保障计量量值准确、确保市场公平、实现放心消费,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大力查办各类民生计量违法案件,现将今年来5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云南元江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产品案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全市辖区内生产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送检,云南元江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标注净含量245ml/瓶的果汁饮料,平均实际含量239.7ml/瓶,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案例二、澄江市某鲜鱼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月16日,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对凤麓农贸市场内在用的计量器具开展现场检定监督检查,某鲜鱼店在用的电子台秤经抽样检测检定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案例三、澄江某鱼庄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27日,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鱼庄从4月20日开始使用的凯威牌HY-779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没有粘贴检定合格标志,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凯威牌HY-779电子秤,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案例四、宋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作弊秤)案

2023年3月22日,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在新平县扬武镇扬武佳州酒店门口的水果、坚果摊经营使用的秤不足。3月23日,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将宋某在用的4台电子秤扣押送检。经检定,上述4台电子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并在4台电子秤检定结果页面均备注:“根据检定规程内通用技术要求6.1计量的安全性: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本秤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4台,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案例五、通海县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2023年3月14日,通海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通海县某加油站在用的4台加油机、8支加油枪,均可使用电脑安装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的“IC卡优惠”功能通过选择优惠模式并修改优惠值来实际控制加油枪的加油量,达到缺斤短两的目的。上述加油机经检定,检定结果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4台不合格燃油加油机主板,罚款人民币2800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工作,增强经营者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创造优质满意的市场计量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维权监督,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推动我市的民生计量工作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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