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这一规定,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从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入手,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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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名誉权,又称”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和作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社会评价的一种心理反映。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2.名誉权的客体必须是社会评价,即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社会评价的总和。公民和法人都是社会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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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誉权的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所谓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指这些内容必须完全真实,不能有虚假或不准确之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不能有谬误或偏差。

4.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会产生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后果。由于名誉权主体所享有的这两种权利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物质利益为前提的,被侵害后会产生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后果。

5.名誉权在行使上有一定的限度。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有其自身的界限和范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名誉权行使范围的规定。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明确了名誉权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它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样,是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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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的内容,就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持、维护和发展的一种权利。

其主要包括名誉支配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维护其名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

名誉支配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维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损害,二是有权制止他人损害自己名誉的行为。

公民或法人对于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有保持其不受损害和破坏,并使这种保持和维护不受侵害或妨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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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名誉权的侵害方式包括侮辱、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侮辱他人的人格,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谩骂、殴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贬低他人人格,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侵害名誉权最普遍、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

2.诽谤:故意捏造事实,散布于公共场合贬损他人名誉,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的行为。诽谤是一种侮辱行为,不过其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人物,而不是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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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暴力:以暴力直接侵害他人身体或精神,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暴力可以表现为对公民身体进行殴打、捆绑、拘禁等强制手段,也可以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进行强制剥夺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

4.”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并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时,就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取决于侵害名誉权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侵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使他人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停止侵害包括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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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名誉权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社会评价降低而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通常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3、赔偿损失。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受害人因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鉴定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4、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之后,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应是公开形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为宜。如果通过登报方式进行赔礼道歉,必须是针对同一对象,以造成相同的社会效果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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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其中侮辱是指用语言或文字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而使他人名誉降低或者丧失的行为。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名誉权法,侮辱和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主要类型。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用语言或文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如将侮辱性词汇写成大字条贴到街角,或用笔划出人物的肖像以侮辱人格;

有的则将他人的肖像张贴在公共场合,或以各种方式让人观看,使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损害;这些侮辱、诽谤行为虽然没有达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程度,但却足以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除上述两种常见类型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如用电话或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诽谤;用匿名方式或采取其它非公开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不特定人进行诽谤;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他人违法行为等。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都可能导致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

其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文章或言论;新闻单位发表与事实不符的报道;以新闻报道形式发表侮辱论;利用通讯工具等向不特定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张贴淫秽广告;

制作、出售淫秽物品,或通过组织考试作弊、招募”黑保姆”等手段骗取考试资格,使考生名誉受到损害等。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方法对他人进行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以金钱赔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并恢复其精神自由的法律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

其主要包括:(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侵害身份权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包括因身体受伤而失去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等;

(4)因名誉受损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如因他人在报刊上披露了受害人的姓名和其他情况,使受害人在社会上受到歧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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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损害。财产损害可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两种。直接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而使受害人蒙受损失的后果。直接财产损失主要有:

(1)因身体、健康等遭受侵害而致死亡;

(2)因伤残而致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而致收入减少、生活困难;

(3)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致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职业,从而使其经济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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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残疾而使其社会交往范围受限,婚姻自由受限制,生产、工作和学习机会减少。

间接财产损害,是指侵权人因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使受害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或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从而使其经济收入减少、生活困难。

结语

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受损,其侵害方式包括对行为人的辱骂、诽谤,在严重情况下还可能会发生死亡。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水平,将名誉权纳入宪法保护范畴。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和立法内容,才能使其真正发挥对受害人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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