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商铺/房屋租赁合同(通用详细版)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铺基本情况

地址:

面积:

范围:

可用车位信息:

可用展示位、广告牌位信息:

房产证号:

其他信息:。(上述可使用范围含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或“商铺”)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对应上述全部可使用范围的使用租金。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二、商铺用途

1.该商铺用途为:

补充说明:作为乙方(乙方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注册的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经营地。

2.工商登记: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该商铺不可用于工商登记;

2.该商铺可用于工商登记,可用于乙方新注册的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3.如乙方将该商铺用于工商登记,则在租赁解除或终止时,则乙方应在30日内将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移出;如未能迁出的,乙方应按每月人民币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共计个月。

2.交房日期为:日之前;交房日期与租赁起始期之间为免租期。

四、租金与押金

1.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

租金标准的调整:

1.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元/月/ 季/ 半年/ 年

2.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元/月/ 季/ 半年/ 年

3.日起调整为人民币元/月/ 季/ 半年/ 年

2.押金标准:¥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3.支付时间: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日起至日止;

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对应租期为自日起至日止;

以后依此类推(租金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4.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户名:

5.发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租赁,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五、其他费用

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2.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3.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商铺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六、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甲方应将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如商铺不影响基本使用,则甲方不应拒绝接收商铺,但甲方在接收商铺之后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七、商铺改善与装修

1.甲方应在交房前对该商铺做如下改善或添加如下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2.双方同意,装修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且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2.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3.租赁解除或终止时,装修的处理按如下第种方式:

1.经甲方同意或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不负责拆除;

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经甲方同意或符合约定的装修,如甲方要求,则乙方负责作一般性拆除但不要求恢复至毛坯状态;

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八、商铺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商铺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转租

转租事宜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接受转租方对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转租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应对甲方承担的支付租金等所有义务。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但乙方可将商铺内的部分品种经营项目交由其他人承包经营。

3.乙方可以转租给如下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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