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转包、转让的区别

很多情况下由于老百姓无法理清何谓土地出租、转包、转让,导致在具体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下面我就为大家理清三种关系,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实践生活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根据以上法律、规章可见,土地出租、转包、转让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土地出租和转包,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实际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还在原来的土地承包人手中,承包关系还存在于原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双方之间还需要履行各自的土地权利义务关系。而土地转让使得原来的承包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发包方和新的土地承包方之间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出租是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本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土地转包的主体需要双方都为同一经济组织成员;而土地转让的主体有明确的界定即受让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需要经发包方同意。

作者:朱月华律师

版权所有:朱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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