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刘某在某民营企业工作,婚前名下有房子。2018年5月通过相亲网认识女方,2018年7月领结婚证,婚后贷款买了11万的车,车主是女方。2019年9月儿子出生,闪婚后女方总是无理取闹,三番五次威胁离婚,辱骂、打砸,甚至对男方进行家暴。男方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在男方做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如下:“车归女方,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儿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

  但事后,刘某越想越不是滋味,他感觉离婚协议明显对自己不公平,尤其是由自己单独承担儿子的一切费用不太合理。

  律师说法

  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解释,该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权部分,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更重要的是涉及孩子的自身权利,任何人不能代替子女放弃。《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刘某夫妻离婚协议中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可以儿子名义起诉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用。

   杨帆 首席记者杨洋来源 锦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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