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生前赠与,扶养人能得到遗产吗?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生前赠与,扶养人能得到遗产吗?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对孤寡老人来说,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照看赡养,不失为“老有所依”的一项保障。

黄岩的胡老太生前一直受到远亲庞某夫妻照顾,十几年如一日,为此,胡老太与他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产赠送给庞某夫妇。

胡老太过世后,经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并不符合遗赠的要件,那么,庞某夫妻能否获得遗产呢?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生前赠与,扶养人能得到遗产吗?

胡老太生前系孤寡老人,丈夫和子女均早于她30年左右离开人世,她平日便在寺庙拜佛修行度日。庞某的父亲与胡老太的丈夫是堂兄弟,1996年,庞某结婚成家后,庞某一家便开始时常照料胡老太日常生活。

2014年初,庞某夫妻与胡老太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庞某夫妻照顾胡老太的晚年生活起居,同时承担其死后的安葬事宜,胡老太自愿将其房屋赠与庞某夫妻。

该房屋因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胡老太于2003年9月与征迁机构签订《农民住宅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交由征迁机构拆除,征迁机构安置给胡老太统建住宅一套。

胡老太亡故后,庞某一家按照当地风俗操持丧葬事宜,遗像安放于庞某父母家中。次年清明,庞某将胡老太丈夫、儿子坟墓迁移与胡老太合葬,了却胡老太生前遗愿。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生前赠与,扶养人能得到遗产吗?

2019年2月14日,庞某夫妻向征迁机构提出安置申请,而其所在的街道经济联合社也对安置房提出权利主张。庞某夫妻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胡老太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判令享有胡老太安置房的受遗赠权。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生前赠与,扶养人能得到遗产吗?

经办案件的牟法官审理中发现,庞某夫妻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胡老太取得安置房后即赠与庞某夫妻,即生前赠与,而非死后遗赠,该协议虽然名为“遗赠扶养协议”,但内容并不符合遗赠的要件

协议内容载明:

遗赠人为胡老太(甲方)

扶养人为庞某夫妻(乙方)

甲方原自有立地2层房屋一间,于2003年9月22日签订拆迁协议后被拆除,政府应安置给甲方建筑面积100.73平方米位于A区块的套房一大套,该套房分还甲方后,甲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赠给乙方所有管业;乙方负责照顾甲方晚年的生活起居,甲方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及百年后的丧葬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落款处遗赠人一栏落有胡老太名字,并捺有指印一枚。

那么,庞某夫妻是否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呢?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牟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

胡老太系孤寡老人,其晚年生活由庞某夫妻照顾,生活费、医疗费等均由庞某夫妻负担,亡故后丧葬事宜亦由庞某夫妻操办。鉴于胡老太无法定继承人,因此,庞某夫妻依法有权享有胡老太的遗产。虽然,应安置给胡老太的安置房尚未完成安置手续,未确定房屋坐落,但相应的权利应由庞某夫妻享有。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生前赠与,扶养人能得到遗产吗?

法官释法:

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无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由法律条文内容可知,在遗赠扶养关系中,遗赠人表达的是在自己去世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意愿。案件中原告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其内容为胡老太取得安置房后即赠与原告方,亦即生前赠与,而非死后遗赠,显然,该协议虽然名为“遗赠扶养协议”,但内容并不符合遗赠的要件。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并由此取得受遗赠权,与事实不符,其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遗赠扶养协议与生前赠与的区分

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其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赠与人生前愿意将某项物品或金钱赠给受赠与人,受赠与人又表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赠与行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庞某夫妻为何能得到遗产?

根据街道经济联合社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庞某夫妻提供的其他证据,庞某夫妻方诚心诚意地照顾胡老太的晚年生活,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值得嘉许。庞某夫妻对于胡老太遗留财产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选择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主张。

庞某夫妻要实现其诉讼主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鉴于胡老太无法定继承人,因此,庞某夫妻依法有权享有胡老太的遗产。

面对日益凸显的养老保障问题,《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虽然与现行继承法对遗赠扶养人范围的修改只有几个字,但有扶养需求的老年人在这种改变下,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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