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两个问题。而在财产的处理当中,任何一方都害怕在离婚之后背负巨额债务,陷入债务的泥塘。那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究竟应当由谁负责清偿?
快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夫妻个人债务由一方自己承担;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按下列步骤进行承担:
一
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二
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处理,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对于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债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建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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