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三视角看前科审查制度

从第三视角看前科审查制度

最近看了几篇关于前科审查制度的文章,围绕这个话题大致有支持废除和反对废除前科审查制度的两种声音。

说正题之前先简单了解一下前科审查制度对家庭和个人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和曾经犯罪服刑留有案底的刑满释放人员,其直系亲属三代人不得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体制内,不能入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也不能参军入伍,这个巨大的就业范围几乎涵盖了一个人能参加工作的绝大部分路径,因为进入这些单位都有一个共性前提,这就是政审,即便有人能报上名参加考试,并且以优秀的成绩一路绿灯通过,到政审这一关你必然因为直系亲属的犯罪记录卡住,这就是一道过不去的门槛,必然以落选下课。

学海无涯十年苦读,有案底者的子女最后能选择的也只有一些边缘行业,这种惩罚不可谓不严酷,其最严厉的一点是这种惩罚性规定的延续性覆盖直系亲属三代人,这是时间跨度百十来年的罪罚。

论证前科审查制度利弊最公正的角度就是从第三视角去审视它,因为无论是持有废立观点的正方或者反方,都会代入自己的利益关系,并从这个出发点搜罗论据发言立声,这显然有失规章制度立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关于前科审查制度废立,网络上各种观点和声音都有,这里节选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内容来分析一下,出于尊重作者个人隐私的原因,只谈文章内容部分。

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以条例的形式指出了前科审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围绕此论点引经据典裁剪拼凑做出了亢长的论证,文章明确了前科制度的三点作用和两个意义。

前科审查制度的作用:

(一)给所有犯罪分子一个警示,是遏制犯罪的一种手段。

(二)纯洁队伍(他可能特指公职人员及干部队伍)。

(三)减少考公人数,消除部分竞争压力,形成合理的人才分布结构。

前科审查制度不可废除的论据:

(一)“犯罪分子会教育什么样的孩子?他们的孩子从小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被灌输的都是不正确的价值观,这样的子女即使受到正规教育,骨子里的东西是改不掉的,会重蹈覆辙……”。

(二)“让这些人的子女进入体制内,会破坏队伍的纯洁性,增加了体制内单位的管理成本和风险,让政审正常的子女进就没有这种麻烦和风险……”,这里还有一个更有推理玄幻性的论据:“上辈的犯罪会对子女造成不良的心理暗示,影响正确的价值观,正常的子女就完全没有这个问题”。

这篇文章很有代表性,行文措辞相对柔和克制,最起码人家在用跛脚的论据阐述观点,而没有启动粗俗模式,文人式的骂街基本就是这样。

对这些观点我们不做褒贬和评判,一个论点能否成立,就必须经得起推敲分析,甚至可以逆向论证这一观点,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纲领性论点,而非出于一己私利文过饰非妙笔炒作。

第一点我们先谈一下遏制手段这个话题,共同探讨对一个完全于犯罪无关的人能不能适用遏制,无论他(她)们是有案底者子女还是其他什么人。

我们都了解一个事实,犯罪就会判刑,在此我们不讨论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性,也就不考虑是故意犯罪还是迫于无奈的犯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咎由自取,无论对犯罪者本身有多大的痛苦这就是自作自受,但是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这种罪与罚就同时终结归零,即便是案件的受害方也不能就同一案件的继续追究,比如盗窃案件,案件侦破了,贼被抓判刑了,若干年后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受害者不能就同一案件继续堵到人家大门上讨要损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对罪犯案件本体这是刑责两清的状态,意味着罪与罚的完全终结。

所以从法治原则看,刑满后继续追加对罪犯的惩罚和其他处罚性手段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像有些观点所认为的继续追加惩罚手段,是对犯罪的另一种遏制手段,这就有些生编硬造,这不符合立法基础原则,这能算什么遏制手段,如果照这个逻辑办理,那为什么不把保安、快递、保洁、工程建筑这些行业也纳入限制范围呢?这不是对震慑犯罪更有遏制力吗?为什么就限制体制内职业,不是说职业不分贵贱吗?平等、公正、文明、法治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内涵。

有一个公认且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任何于犯罪无关的孩子是无辜的,每个孩子都像洁白的宣纸一样纯净,这种干净是无差别的,因为他(她)们都无罪,如果一定要找一个区别的理由,那就是出身之过,或者是出生之过,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法治建设恢宏普世的今天,出身优劣论的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前科审查制度对普通人而言,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它甚至比法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更严酷更具惩罚性,一个人一生不一定会从政,但是一定要生活吃饭,前科审查制度在现实中剥夺和压缩了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劳动权利、为国家服兵役的权利、甚至是为国家民族献身的权利,相信有案底者的子女也有爱国情怀,因为他们也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但你不能残忍的告诉他们,你们所深爱的国家与你们没关系,不需要你们服兵役,从而也谈不上保卫献身。

第二点所提到的关于纯洁队伍,这一点实际上就没必要深入探讨了,相信体制内所有职务犯罪者,这些人入职的政审都是合格的,可能没有一个人是政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问题而入职的,对立统一是社会科学最基本的准则,事物的发展变化这是规律,这其中没有一尘不变的规矩可循,不要把任何事一锤钉死,罪犯的后代未必会使体制内队伍不纯洁,或许也可能是海纳百川的施政自信,是增强社会凝聚力的有力举措。

第三个观点很耐人寻味:“可以减轻考公子女的竞争压力”,或许也只有这一点才是这些反对废除前科审查制度者真实的关切,是利益攸关的重点,可是这样做合理吗?同样是十年寒窗苦读,同样是国家合法公民,在没有处罚罪责依据的前提下公然区别对待,这样做有悖立法为公的法治精神。

在这里也说一下用推理做证据使用的弊病,其观点是犯罪分子的子女在生活中会受到耳濡目染,然后潜移默化会变成不良分子或潜在的罪犯,我想请做出这种结论的人查阅所有的刑法规定,那一部律法把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之类的猜想推理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难道劳模的子女必然是劳模,神父的子女必然是有神论者吗?伪证之所以能出现在台面上,其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推理当既成事实的证据使用。

有案底的刑满释放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直系亲属三代人,这是一个体量巨大的群体,他们并没有犯罪,只是就出生在这样历史背景的家庭里,这是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并不是原罪,这些人不是被适用处罚的对象,从更广义的社会角度考量,制度是否应该必须把这个群体,按照人为界定的方式划拨到社会的另一面,甚至是主流社会的对立面,这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从社会团结稳定和法治文明建设的出发点看待问题,用依法治国的理念去解决问题,就一定会得到一个合适的结果。

“甘露时雨,不私一物”,这是多么能温暖人心的一句话,我最喜欢它,也希望更多人和我一样喜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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