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该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杨女士(化名,被告)的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她与男方结婚后长期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曾于半年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杨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加之双方也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所以海淀区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起诉。第一次诉讼结束后,杨女士搬离了海淀区的住所并回到了自己的户籍地居住,期间会偶尔回来探望孩子并临时居住几天。现在,男方第二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得到法院通知后,杨女士特意从长沙赶了过来,但认为该案应该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管辖,否则将会给自己出庭应诉造成诸多不便。

对于杨女士的观点,本离婚律师是完全赞同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应首选被告的户籍地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截至起诉前,被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本案中,杨女士的户籍地在长沙市,截至男方第二次起诉前,杨女士也正在自己的户籍地居住。虽然以前杨女士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但从分居后,杨女士已经回到了长沙市,期间只是偶尔为了探望孩子而在海淀区短暂居住几天,,所以目前来看北京市海淀区已经不是她的经常居住地。所以该起诉离婚案件应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管辖。

凭本律师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海淀区法院之所以能受理男方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应该是男方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杨女士在海淀区经常居住的证明。所以,杨女士应该提出管辖异议并向法院提交自己真是居住情况的证据反驳男方的那份居住证明。届时海淀区法院就会把该案移送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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