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由此带来离婚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加。那么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相关案例

原告岳某与被告张某在中国诉讼离婚,岳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处位于美国的房产。原告主张该房购买于2013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并提交美国房产网站信息、房产查档资料等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且该房属于境外房产,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经查,原告提交的房产查档资料形成于美国,经过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根据查档资料显示,该房产所有人为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系被告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法律依据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且都具有中国国籍,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处理。法院虽然承认了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但依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应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处理,认为诉讼离婚涉及海外房产的,应当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国内法院不应受理。

文启律师建议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的涉外房产,存在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法院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有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无法核实海外房产的具体情况、无法核实相关证据和材料的真实性等;二是法院予以处理,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规定;三是法院认可夫妻双方合意处置海外房产。

虽然国内法院对于夫妻海外房产的处理方式不一,但为节省人力和物力,我们仍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海外房产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争取由国内法院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分割方案,尽量避免要到域外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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