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61:婚后取得股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件概述:A和B是夫妻关系,婚后A出资入股和C共同开设公司经营饮品行业,后AB感情破裂意欲离婚,B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B认为涉案股权系双方婚后A投资所得,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双方对于该部分股权价值产生了争议。

案件疑问:该部分股权该如何分割?股权价值如何评估?

案件回答:对此我认为完全可以参考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来进行处理。

一、股权分割应当优先考虑到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

指南第41条中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冲突,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股东一方或者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当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无人受让股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

前述三种情形中,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价值评估应遵循先后顺序。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对股权价值评估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优先以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作为评估基础;

其次是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最后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

综上来看,江苏省高院的意见就实务当中夫妻婚后股权分割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也区分了不同情形下股权分割的方法,对于实务当中处理股权分割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既兼顾了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也照顾到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该部分指南意见仅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意见,各地方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高院出台的意见处理为宜。

法条链接:《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办案札记61:婚后取得股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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