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

一、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顺序规定:

1、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照顾公婆,岳父岳母的,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将他们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三、继承权时效期限:

如果因为继承而发生纠纷,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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