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定赔偿数额。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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