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现在的社会中,婚姻与感情似乎变得越来越脆弱,越来越多的离异人士以及丧偶人士选择再婚重新组建家庭,然而重组家庭中,成员之间的关系要比原生家庭更复杂。都说半路夫妻不好处,处来处去还是隔着心,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不会懂得再婚家庭里的那些糟心事。

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案例回顾

1998年,冀女士作为保姆到胡先生家伺候他的第一任妻子。几个月后,胡先生的老伴儿去世,当时已经76岁的胡先生,身体也不好,冀女士又留下来照顾胡先生的生活起居。随后,在邻居的撮合下,冀女士和胡先生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转眼间两位老人共同度过了20年的婚姻生活。

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冀女士称,胡先生是军人身份,当初两人重新组建家庭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虽然彼此来往不多,但落得清静。2001年,胡先生的单位分房子,胡先生以夫妻二人的名义申请了一套,并出资两万元购买下来,此后,夫妻俩就一直在这居住。

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2015年,胡先生被确诊癌症,2018年8月,胡先生自己手书了一份遗嘱,遗嘱中表示,要将自己的工资以及积蓄留给冀女士养老,房产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2019年5月,胡先生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症。据冀女士回忆,多年来,一直是自己在照顾老伴儿的生活,他的孩子甚至没做过一顿饭,也没带老父亲去看过病,就连老伴儿自己也说过,他的两个孩子没有教育好。

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2020年,胡先生因病离世,冀女士没想到,老伴儿离开的第二年,她就被胡先生的两个孩子告上了法庭,也是此时她才知晓,老伴儿还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在这份打印遗嘱中,将房子全部留给一对儿女,冀女士仅有居住权,此外所有存款也留给孩子。

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冀女士回忆,这份打印遗嘱应该是老伴儿胡先生去世前的那一年春节订立的,冀女士说,当时老伴儿的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在阿尔兹海默症的病症之下,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如今,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遗嘱让冀女士不知所措,她始终觉得自己的老伴儿不会订立这样的遗嘱。后面她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郭俊雅律师给出的专业意见。

律师解读

老伴儿去世,我与继子女的继承纠纷

北京携赢律师事务所的郭俊雅律师认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案件中涉及到了两份遗嘱,需要对两份遗嘱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之后再进行遗产的继承。

郭俊雅律师分析,涉案的房产属于军队经济适用房,这样的房产如果已经和军队签订了房屋的购买协议,相当于房产已经变更为个人的财产。军产经济适用房买私后,可以上市出售,可以办理房本,也可以继承,但上市必须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遵从军队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管理。

郭俊雅律师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出现了两份不同的遗嘱,冀女士拿到的这份自书遗嘱,形成于2018年,是胡先生亲笔书写,从形式上来看,能够确认是立遗嘱人从头到尾亲笔书写,并且本人签名还写明了年月日,可以认定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遗嘱是一份有效的遗嘱。第二份打印遗嘱,单从房产上来看,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先生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财产份额,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一旦对他人的财产作出处分则该行为无效。另外,丧葬抚慰金属于对逝者直系亲属的抚慰,并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

同时郭俊雅律师指出,冀女士属于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作为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需要保留一定的份额,并且视频中没有出现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所以这份打印遗嘱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

郭俊雅律师表示,如果老人的子女要求冀女士搬离,冀女士是不需要搬离的。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冀女士不但有居住权,还有一半的所有权,如果老伴儿的儿女持续骚扰冀女士的生活,冀女士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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