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纠纷

原告:蒋某,男,被告:孟某,女,

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古城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长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虽系同村村民,但婚前原告常年在外务工,对被告了解较少,经人介绍后认识不到一年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不外出打工,与原告父母经常争吵,不善待老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9年初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己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孟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同村,两小无猜,自由恋爱,是从小的感情,婚后夫妻感情很深,好多时候原告去哪里玩或者做生意都会带上我。原告外出打工,我在家种地,孝敬公婆,婆婆生病,半夜11点我守着婆婆输液到天亮。我们结婚35年了,感情很深。原告说的2019年初分居是原告在外打工回来后不回我们自己的家,去他父母那边住,但我们没有闹什么矛盾。我们是1984年阴历十月二十六举行的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前登记结婚的。××××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生育长女,现均已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4年阴历十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长子、长女,现均已成年,××××年××月在古城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阜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共同抚育孩子成年,可见双方夫妻感情深厚。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原、被告之间应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为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努力奋斗。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被告称结婚证明上结婚时间不对,因该证明系有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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