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吧,两个孩子我都要!

离婚吧,两个孩子我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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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抚养权的归属,应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成长,更有利于他们健康地长大,则应摒弃“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判决理念和抚养理念,这样也更符合孩子成长的客观需要。

我接待了好几个二孩妈妈的咨询,她们要离婚,唯一担心的就是法院会判决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她们担心另一个孩子认为是不是自己不被爱,同时,也不想两个孩子被迫分开生活。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离婚诉讼中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越来越普遍。

基于此,我今天想分享一个来自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的案例,是关于“二孩”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案情介绍: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一女和一子,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一直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曾协商过离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婚生女由原、被告分别择一各自抚养。

被告提出:1.原告发生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被告要求两个婚生子女均随被告共同生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对于子女的抚养,应该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方是否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基础】本案中,虽然之前被告全职在家中照顾两个子女,但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找到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故已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基础。

【一方抚养是否会改变孩子已经习惯了的生活方式】两个孩子均未满8周岁,自出生后一直有被告和外祖父母照料,外祖父母身体健硕,十分愿意并且表示有能力抚养、照顾两个孩子,故不宜改变两个孩子固有的生活环境。

【另一方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外地,尤其是与被告感情出现隔阂后对孩子也很少接触和过问,对孩子的任课老师及儿子的就读学校均不清楚,显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两个孩子也均表示“爸爸好久没有接送我上学”“好久没有看过我”。

【另一方是否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从被告举证的原告与其他女子的合照看,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之间关系暧昧,该情况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尊重孩子自身的意愿】两个孩子均不愿意与彼此分开,姐弟感情深厚,强行将两人分开无疑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裁判结果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婚生子女均随被告朱某共同生活。

※引用案例案号为(2021)苏0682民初3238号,引用时,删除了与抚养权无关的诉请和判决内容,作了简化表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离婚吧,两个孩子我都要!

小捷律师寄语:首先,我想为这样的判决和这样的法官点赞。离婚的双方在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同时,也定式思维般地要求平均分配子女的抚养权,但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仅是物理上的独立,他们的人格、思维也是独立的,将孩子简单的平均分配与《民法典》提出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不配适的。其次,我当然不是想以个别的判决结果来告诉我的当事人“没问题放心离,我一定给你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诉讼一定是存在风险的,特别是在目前传统的抚养裁判规则占主流的情况下,盲目主张权利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结果。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各不相同,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到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最佳方案和策略。最后,聊聊我认为的“什么是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我想唯有爱和陪伴。我的确不敢轻易为人母,因为太怕自己的边界局限了另一个生命的认知。陪伴我大儿子成长的这10年,学会了很多,自己也成长了很多,但是有了小儿子之后的那段时光,我还是略微焦虑的把关于教养的课程全部听了个遍,把能找到的书挨个读了个遍。没办法,我总认为有些爱是需要资格认证的,尤其母爱,我们也要学习如何更好的爱。

法条链接: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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