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房产证该怎么署名?照片能证明外遇吗?遇到职场剧中的情节,你该这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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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播剧《一路朝阳》在央视八套首播。该剧讲述了北漂女孩李慕嘉和田蓉毕业后,在职场和生活中遭遇种种挫折,凭借百折不挠的韧劲和呕心沥血的勤奋,各自成长为可以独当一面的优秀律师和房产中介的故事。剧中年轻的北漂“打工人”们,经受着来自家庭、职场、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和矛盾,直击当代大城市年轻人的成长困惑,引起广大观众的情感共鸣。

下面,让我们一起跟随《一路朝阳》,看看北漂青年面临的哪些生活难题,以及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场景一: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应归谁所有?房产证上如何署名?

婚房房产证该怎么署名?照片能证明外遇吗?遇到职场剧中的情节,你该这样维权。

剧情回顾✦

北漂女孩李慕嘉有一个相恋6年的男友丁之谭,丁之谭的父母拿出50万元想要给二人在北京购置婚房,李慕嘉也将自己母亲给的5万元交给丁之谭用于购房。两人一起看房后,很快敲定了购房一事,李慕嘉表示不想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因为绝大部分购房款是丁之谭父母给的,她不想听丁之谭的母亲在背后说三道四,丁之谭最终答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

法官释法✦

大城市房价较高,初入职场的年轻人通常不具备自行购房的资金实力,所以现实中,年轻情侣在大城市购房安家的启动资金,通常由一方或双方父母提供,因房屋权属和房产证登记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加,备受社会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符合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双方可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结合剧中场景,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的认定规则:

1.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接受他人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故仅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款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原则上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若父母明确表示购房出资是赠与双方,则房屋由双方共同共有。

4.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该出资全款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若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仅赠与夫妻一方,则房屋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5.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与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同的约定,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剧中,李慕嘉和丁之谭的父母在双方婚前分别为二人购房出资5万元、50万元,二人父母均未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故均应视为对各自子女个人的赠与,故两人使用父母共同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应由双方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其中李慕嘉持有十一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丁之谭持有十一分之十的房屋份额。若该房屋为贷款购买,父母出资仅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双方可就后续偿还贷款的方式、具体数额等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对房屋的最终出资额度,将影响各自享有的具体房屋份额;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的署名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我们购买房屋时,直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那一刻,我们才在法律意义上真正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我们日常所说的“房本”“房产证”,其法律规范名称叫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的证明,也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公示,故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李慕嘉和丁之谭,均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两人可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写明各自份额。若房屋仅登记在丁之谭一人名下,则李慕嘉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在丁之谭书面同意予以更正或李慕嘉举证证明其为房屋共同出资购买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二人共有。

因此,为了避免发生因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上述相关房屋权属纠纷,在这里提醒大家,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建议双方父母以书面形式明确该出资赠与的具体对象,减少后续出现因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不具体导致的财产归属纷争;双方亦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取得的房产予以列举并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并就婚后偿还贷款的义务分配、数额比例等进行细致约定,避免矛盾纠纷。

此外,若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建议双方共同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双方可按照出资比例按分共有。实践中,共同出资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未登记一方可能面临对方擅自处置房屋致其权利受损的危险,后续若想变更登记,还可能面临对方以其出资性质为借贷、赠与等为由拒绝加名,其需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徒增后患无穷。因此,建议出资较少一方勿因双方出资份额差异较大等原因,轻易放弃房屋权属登记,应依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场景二:拍摄配偶与其他异性举止亲密的照片,能否作为证明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婚内出轨的一方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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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回顾✦

吴剑秋带着儿子买房,在售楼处看到一男一女过来买房,两人关系非常亲密,于是将两人一起的场景拍摄下来,没想到男人竟然是自己的丈夫。李慕嘉看出了吴剑秋的为难,便帮着她带着孩子从后门离开了。后吴剑秋准备离婚,李慕嘉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法官释法✦

“婚内出轨”一般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婚内出轨”可能成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主要涉及上述第(一)(二)(五)项内容。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规定,实践中主要涉及精神出轨、肉体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等情形。

根据出轨程度不同,由低至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偶发或长期精神出轨;2.偶发或长期与他人发生性行为;3与他人生育子女;4.与他人同居;5.重婚。若无过错方充分举证证明配偶达到4-5项所涉的出轨程度,则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举证证明配偶具有1-3项出轨行为,则由法院依据具体行为内容和过错情形,判定是否构成条文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婚内出轨”的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由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定证据形式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见,法院审查证据时,主要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内容,实践中,过错方通常以对方取证方式侵犯其隐私权为由,主张证据不合法。审判实务通常认为,无过错方获取证据的来源和方式,只要未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即属于合法证据。如在家中安装普通摄像头拍摄、在公开场合用手机拍摄等取证方式,并未严重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相应证据具有合法性。

剧中,吴剑秋是在公开场合通过手机拍摄照片,属于视听资料,未严重侵害对方隐私权益,具有合法性,法院在辨别真伪后,将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李慕嘉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法院将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实践中,无过错方还可通过配偶与婚外异性的聊天记录、出行订票酒店记录、朋友圈截图等录音照片视频资料,举证证明配偶出轨的方式、频率、时长、对象同一性等内容,加强对出轨事实和程度的证明。法院认定存在过错的一方,将在离婚时面临赔偿无过错方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后果,剧中吴剑秋的丈夫私自为婚外异性购房的行为,还可能涉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

在此提醒大家:婚姻中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出轨可能导致家财“两空”的后果。发现配偶出轨时,应及时通过合法渠道全面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对于因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订票、酒店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重要证据,努力维护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对于收集到涉配偶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应予保密,非法公开散播相关证据的,可能侵害配偶隐私权,或将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场景三:房屋租赁期限已到,房东能否要求次承租人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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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回顾✦

田蓉晚上刚睡着就听见有人敲门,对方说自己是这里的房东,后来经过核实才得知田蓉被自己的老乡骗了,老乡将一套从别人那里租来的房子转租给了田荣,且租房早已到期,田蓉只能让房东给自己一点时间,后搬了出去。

法官释法✦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大城市中,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中介或个人,再由中介或个人对外转租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等多级法律主体,相关权利义务应以各方间具体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另有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双方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此可见,剧中田蓉承租的房屋,实际上是老乡私自转租给她的,老乡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就转租期限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田蓉与老乡约定的转租期限超出剩余租赁期限的,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有权要求随时解除合同,次承租人田蓉应当返还房屋。对于田蓉因转租未到期,但被迫搬离房屋遭受的损失,应由老乡予以赔偿,田蓉可以起诉要求解除转租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承租房屋前,应做好房屋权属、抵押情况及在先租赁关系的审查,尽量从正规、官方渠道选择租房,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细化各类情形下对方的违约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保障自身居住稳定和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 韩筱

编辑/ 姜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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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心理咨询服务:儿童心理咨询青少年心理咨询两性关系心理咨询情感心理疏导。

  7.亲子教育服务:亲子教育指导心理营养亲子关系修复。

作者介绍: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

  ◆慧家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主任、创始人

  ◆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员代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专家顾问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特约法律援助律师

  ◆羊城律政公益法律服务团金鹏分团委员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社区网格党支部书记

  ◆广东省电视台新闻频道《律师说》嘉宾点评律师

  ◆广州市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律师教路》、《凡事有得倾》等法制栏目特约评论律师

  ◆获评“优秀律师”、“家事业务能力卓越律师”

  专注家事调解、婚姻修复、国内离婚诉讼、跨境离婚诉讼、子女财产争夺、财产多分、家族财富传承、遗产继承、家庭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及案件代理工作。

  如需法律帮助或法律咨询,可详询:13763392354或添加陈律师个人微信号:1376339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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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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