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律师韦红露:加拿大房屋产权形式及特殊的“婚姻屋”制度

房产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资产。即便是移居海外,很多人想到的首要大事也是去海外购置房产。以加拿大为例,如果您有意愿在加拿大购置房产,那房产登记时应当如何安排?如果所购置的房屋被作为夫妻的婚姻住所,即“婚姻屋”,那么在离婚时这一婚姻住所会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被分割?婚姻住所的分割和其他住房相比有没有什么特殊之处?这些问题都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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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房屋产权登记类型分为Sole Ownership、 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Common。Sole Ownership即为独有权,类似于我国房产登记本上面的“个人所有”,登记时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登记人拥有土地和房产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Common都属于共有的类型。Joint Tenancy可以翻译为共同共有或者联权共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对整个房产拥有同等的、不可分割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联权共有中的一名业主因故去世,该名业主的房屋产权会转移给在世的其他联权共有人。Tenancy In-Common则可以被翻译为按份共有或分权共有。如果产权文件中没有明示各共有人的份额,则法律默认登记的业主享有平等的份额;如果产权文件中明示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则各共有人享有文件所列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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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华人在加拿大购置房屋时会选择Joint Tenancy即联权共有这一形式。Joint Tenancy的特点在于如果共有人之一因故去世,则产权会自动转移给在世的一方,在世一方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者。这一共有方式不受遗嘱变更的影响,也不用支付遗嘱认证费等费用,因此是配偶买房、父母子女购房的普遍选择。

房产分割国内夫妻离婚的争议焦点之一,当事人和律师会极其关注房屋的出资情况、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但是如果是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购置房屋,并且该处房屋被用作婚姻住房,则房屋产权对于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影响将十分有限。下面我们就来介绍安省《家庭法》对于婚姻住所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内容仅作为一般性介绍,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果您想要进一步了解有关家庭法的问题,请与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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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住所

婚姻住所是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安大略省《家庭法》将婚姻住所定义为配偶中任何一方都对其拥有权益且双方平时将其作为家庭住所而使用的财产。如果配偶已经分居,婚姻住所通常则是指分居时由该人及其配偶用作其家庭住所的财产。婚姻住所的类型可以是多样的、数量上也可以不止一处,具体而言婚姻住所可以是房屋、共管公寓或者活动房车等等。婚姻住所的形成以配偶双方进入婚姻为前提,如果只是同居关系,则不存在《家庭法》意义上的婚姻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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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对于婚姻住所的权利

《家庭法》第19条规定,配偶双方对拥有婚姻住所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房屋是登记在配偶双方谁的名下,抑或是登记于配偶一方父母的名下,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姻住所,则配偶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居住在该处房屋之中。一般而言,任何一方配偶都不得处置或抵押婚姻住所中的权益。也就是说婚姻一方如未经对方同意,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婚姻住所出售,或者将婚姻住所以任何方式进行抵押,除非:(a) 另一方配偶加入该文书或同意该交易;(b) 配偶另一方已通过分居协议放弃本部分规定的所有权利;(c) 法院命令已授权该交易或已将该财产从本部分的适用范围中释放出来;或者(d) 该财产未被配偶双方指定为婚姻住所,并且由配偶双方将另一处财产指定为婚姻住所并已登记且未被取消。如果配偶一方擅自处置或设置婚姻住所中的权益,另一方则可以依据法律向法院提出申请,迫使该笔交易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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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所的独占

前文说到,配偶双方对婚姻住所都享有平等的居住权,但是如果一方并不想与另一方共同居住应当怎么办呢?《家庭法》第24条规定,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通过命令指示一方配偶在法院指示的期限内独占婚姻住宅或其一部分。在决定是否下达独占占有令时,法院应考虑的要素包括受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配偶双方的财务状况、双方之间的任何书面协议、是否有其他合适且负担得起的住宿、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或子女实施的任何暴力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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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所的分割

不管婚姻住所是否属于配偶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婚姻住所的价值一般会被平分。如果双方在离婚或分居时无法就婚姻住所的分割达成一致,一方配偶可以向法庭申请出售该房屋,并确认分配售房款的方法。如果出售婚姻住所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无重大影响,法庭一般都会批准。

因此,如果父母在安大略省出资为子女购房且该房屋未来是用于子女婚后与配偶共同居住,则更应当做好财产的隔离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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