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你说的简单,我有迫不得已的顾虑。”

总之,遇事不决可以和律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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