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郑重承诺!

今天,我们郑重承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巩固提升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构建法院干警与律师正当、健康、规范接触交往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共同承诺如下:

今天,我们郑重承诺!共建风清气正司法环境“八不准”

一、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审判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律师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提供不应公开的信息,律师不得向审判执行人员打探案情、打听审判秘密,以及违规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

三、不得充当“司法掮客”。审判执行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以及接受律师请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律师不得向审判执行人员请求或暗示介绍案源,以及请托审判执行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

四、不得进行利益勾兑。审判执行人员不得收受律师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以及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律师不得贿赂审判执行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不得违规私下接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与律师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会见,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会见。

六、不得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七、不得违规提供意见。审判执行人员不得违规向律师提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咨询意见、法律意见;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规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八、不得损害司法权威。审判执行人员和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当事人、新闻媒体发表相互贬损指责、可能激化矛盾、干扰正常审判执行秩序等影响法治建设、有损司法权威的不当言论。

共建良性互动交往关系“八举措”

一、畅通诉讼便利渠道。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递交诉讼材料、案件查询、约见联系法官等智能化、集约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到法院参加庭审,凭律师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并依法回应律师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或者人身伤害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即时制止、处置。

三、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审判执行人员和律师应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和庭审礼仪。庭审中审判执行人员应耐心听取律师的陈述,除律师违反法庭规则或者法庭纪律外,不得训诫律师,不得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律师应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自觉规范诉讼代理行为,杜绝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消极诉讼。

四、汇聚法治建设合力。对于共同推进法治徐州建设、重大改革举措等有关工作开展和遇到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合力推进多元解纷、涉诉信访化解、防范冤假错案等工作开展。

五、开展研讨交流活动。以合作申报课题或者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业务交流,为审判执行人员、律师提升法律素养、推进观点互融提供交流平台。

六、建立沟通联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难题。联席会议由市法院与市法官协会、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轮流主办,召开时间和地点协商确定。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七、开展双向评价监督。定期开展审判执行人员与律师职业互评活动,互相听取评价和建议。进一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并通过双方联络员及时收集、处理、反馈意见建议。

八、丰富业外交流活动。组织、引导审判执行人员、律师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组织审判执行人员与律师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良性互动交流。

徐州市法官协会 徐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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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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