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法实说|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那些事儿

俗话说,爱情需要呵护,婚姻需要经营,而长久的婚姻是更是需要用一辈子去经营。虽然我们都希望能够拥有相伴一生的婚姻,但是生活中的摩擦也会让我们走到婚姻的边缘,这个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笔者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些离婚时候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

钱某于2006年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宅。2012年初,钱某与王某结婚。2014年,考虑到有孩子房子太小的问题,王某与钱某商量将房子变卖钱,并主动掏出50万元,加上变卖房产所得的450万元,共花费500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2017年,王某发现钱某出轨于某女子,遂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双方对于其他共同财产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房产,钱某表示房产是自己用婚前财产所购,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虽然王某添加了50万元,但是自己愿意退还这50万元,对房产拒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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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钱某和王某婚后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婚后所得的某项财产全部是由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成,那么无论个人的财产再婚后形态如何转化,其性质是不变的,仍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还需充分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婚后新购买财产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本案中,钱某将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变卖,并由王某添加50万元共同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将会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予以公平合理地分割。特别是,由于钱某出轨在前,根据婚姻法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王某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案例二

隐瞒离婚目的夫妻财产协议效力认定

李某与张某2010年结为夫妻,2017年3月,李某购入了一栋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张某称要考验李某对自己爱情的忠贞度,要求张某将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张某新购的房产归李某个人所有。但是十天后,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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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其中的夫妻财产协定是否构成欺诈。张某称是李某签订该协议是因为其有外遇,内心存在愧疚所以主动要求签订协议,该协议不属于欺诈。但是李某表示自己并不想离婚,夫妻财产协议是因为李某说为了考验自己是否足够爱她要求签的。民法上的欺诈,一般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的判断做出意识表示。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夫妻财产协议不是离婚协议,后者是为了离婚而达成的,前者主要是为了厘清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本案中,从常理判断,难以得出李某与张某签订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离婚。事实上,从签订财产协议到提出离婚,都是张某主动要求,张某是夫妻财产协议签订的主导者,也是离婚请求的提出者,可以看出其签约行为和诉讼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盖然性是比较大的。并且从李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中,我们可以发现,李某在签署财产协议是完全不知张某是要提出离婚的请求,张某在签约时是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

所以,张某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欲与李某离婚的目的,诱使李某基于错误的判断做出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李某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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