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起诉意见书》,这些和嫌疑人密切相关的情节,你是怎样写的

现在大家制作《起诉意见书》时,无论是法制审核还是检察院收案子都会特别注意落实三项规定和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形。

看到我们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表述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形时,有各种各样的写法,五花八门。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与嫌疑人密切相关的常用量刑情节应该如何正确的表述呢?

将制作起诉意见书时的常用量刑情节的规范表述方式和依据整理如下,供大家在司法实践当中参考使用。

一、从宽处理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到案以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1.【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因同一事实在x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执行完毕,回国后依我国刑法规定仍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刑事责任年龄】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 【老年人从宽处罚】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表述为: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xx实施犯罪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系聋哑人/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防卫过当】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手段和强度大大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之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 【紧急避险】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 【犯罪预备】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犯罪未遂】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犯罪中止】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系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 【从犯】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 【胁从犯】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系胁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 【教唆犯】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XX教唆未成年人同案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XX教唆他人实施xx犯罪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自首】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坦白】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6. 【立功】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此案提供了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犯和犯罪集团】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等人已构成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一般累犯】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 【特殊累犯】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 【毒品犯罪的再犯】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xx曾因犯走私、运输、制造、贩卖、非法持有被判过刑,无论刑期是否已经执行完毕,又犯本罪的,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四、数罪并罚的情形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表述为:

犯罪嫌疑人××曾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系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据: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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