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在这里丨数字智慧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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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小智慧 法治大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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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相信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

可偏偏有那么一些被执行人

不仅不按时还钱

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

就需要对他们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执行

“财产调查”的那些事儿

一、执行财产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二、怎样进行财产调查?

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包括三部分:

1.申请执行人提供;

2.被执行人申报;

3.法院调查。

三、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法院更快更精准地查人找物。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般分为两步:

一是获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交自己掌握的线索,也可委托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相关单位查找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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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作为被执行人,如何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法官收案后,会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原审案件审理时,同意了“电子送达”方式,法院还会将电子版的报告财产令以短信链接形式发送到他的手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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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有四点需要注意:

1

限期的具体期限,是指在收到报告财产令的7日内。

2

报告财产的时间点,一是收到报告财产令的当前财产状况,二是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

3

财产报告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社保、房产、车辆、名下公司等等。

4

补充报告义务,就是执行过程中,任意财产有变动,须在变动之日起的10日内向法院报告。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如果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五、作为执行法官,如何进行财产调查?

1.电脑系统查询。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法官会根据查询结果采取相应的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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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调查。对下落不明、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会上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

3.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户籍在外省市或公司注册在外省市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

六、除了上述方法,人民法院还有哪些财产调查手段?

除了上述方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执行审计和悬赏公告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七、怎样申请执行审计?

1.审计申请。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审计资料隐匿处理。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怎样发布悬赏公告?

1.悬赏公告申请。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3)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4)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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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申请书模板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2.发布。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登记。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4.悬赏金。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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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晓蕾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法官助理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经营地线索的,应尽量详尽,包括门牌号、室号等。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类线索,如系动产,应明确动产性质并提供该动产目前所在的场所或保管机构。如系不动产,提供明确的地址信息等。

三、申请执行人如知晓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并申请向该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第22期

数字智慧仓

每周二更新

科技小智慧法治大未来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执行局

责任编辑 | 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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