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何那么容易就输掉官司?

民事诉讼的自认是指案件当事人在庭审活动过程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包括直接认可和默认。自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庭审活动中经常被大量运用,很多时候法官发问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让当事人自认的目的。因为自认的事实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可以无需举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所以当被人起诉后要出庭应诉时对于自认的法律后果应该要了解,否则在法庭上绝对非常吃亏。下面通过一个近期开庭的案例来说明。

我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原告就提供了一份银行流水和微信账单。主张其去世的配偶在6年的时间里,向“张三”银行转账了25笔,微信转账15笔,涉及金额近千万,该钱属于赠与,应该认定无效并返还。该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证明银行流水中的“张三”是我的当事人张三,其次要证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赠与成立。该案件原告除了一份流水和有重大瑕疵的证人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很多案件的原告提交的证据通常都是这样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将证据做的尽善尽美的不是很多。如果被告直接出庭,法官绝对通过询问,让被告自认可以定案判决的事实。

所以该案,如果被告不出庭,代理人也不出庭,仅在开庭前几小时内提交一份答辩状。答辩内容主张原告证据不足:1、“张三”是重复率很高的名字,原告并没有举证转账记录收款方“张三”就是答辩人,也就是原告主张支付了答辩人近千万元的证据不足。2、原告方主张赠与的证据不足。如此一来,该案至少还会再开一次庭,如果是简易程序很可能会转普,首战原告失利可能争取调解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如果被告自己出庭,法官询问这些钱是否收到,被告怎么回答都很难。如果按答辩内容那确实感觉上态度就不是很端正。至于是否是赠与,如果被告否认,法官可以逐笔询问,让被告说出这钱到底是什么钱。如此将原告应该举证的内容在调查环节通过法官的方式巧妙地转移给被告,并通过态度等各种理由让被告完成自认。法官案件多,考核压力大,也不能依赖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尽善尽美的证据,因此只有如此可以高效处理案件。

该案如果只有代理人出庭那就会好很多。同样的问题法官如果问到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明确回答代理人不清楚,也不能替当事人自认。在辩论环节明确提出该事实应该由原告举证等。

很多代理律师在庭审上也经常玩巧妙转移举证责任,让对方自认的把戏。我经常遇到代理律师提出自己的主张(不是证据),当你反驳后,他就让你拿出证据,冠冕堂皇说谁主张谁举证。其实他自己的主张都还没有完成举证。如果被告没有律师,也不懂证据规则,就很容易被误导。慢慢的就陷入自认的圈套,原告就无需再举证了。

所以,我认为在民事案件庭审中,自认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对于庭审活动和被告的影响非常巨大,所以不幸成为被告要出庭至少应该了解自认的相关规定。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06 14:46
下一篇 2023-10-06 15:1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