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三级法院判决 临汾安泽:一桩长跑八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导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这是新时代法治思想的庄重承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不折不扣落实到行动中,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才能收获亿万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强信心。

近日,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逯生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这一纸受理通知书,意味着该案将进入一个审查监督阶段。相信检察机关对提出的申诉进行核实,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法治公正。

接下来,依据申诉人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提供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申述书等,对合作社提出的申诉进行梳理,供广大法律人士和社会各界参考。

案件回顾:一桩土地承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09年10月,由山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发起在安泽县东唐村建设核桃集约化丰产栽培示范园。2010年,合作社与村民签订《东唐村“核桃基地园”收益方案合同》。2012年1月1日,东唐村委会作为监管方,合作社作为甲方与逯生堂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杜村乡东唐村222.52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从事农林种植。2012年逯生堂支付给合作社370512元,2013年逯生堂应该向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费124212元(实际支付90000元)。2014年10月,逯生堂委托山西世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世信公司)对核桃树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0月10日,评估报告显示核桃树价值为4659931元。

不服三级法院判决 临汾安泽:一桩长跑八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图为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逯生堂签订的合同(部分)

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称,由于逯生堂拖欠2015年土地承包费,造成村民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2015年5月8日向逯生堂发出催款通知,在其收到通知后并未支付承包费。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合作社于2015年7月26日向逯生堂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逯生堂办理交接事宜。

此后,村民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承包费,发生了村民到核桃园区打核桃事件。2016年,逯生堂作为原告将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告上法庭。至此,拉开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服判决、裁定

不服三级法院判决 临汾安泽:一桩长跑八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经判决和裁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申2137号民事裁定维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终458号民事判决。

经过梳理,判决主要为:

一、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赔偿逯生堂经济损失5522298元;

二、安泽县杜村乡东唐村民委员会对逯生堂的经济损失55222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坚信法律公正 请求逐一核实申诉

以下申诉,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申述书等整理而来。

申诉一:合作社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是合作社违约解除合同。申诉理由:逯生堂迟延履行合同,拒不支付土地承包费,经长时间催告后仍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并在此期间,造成村民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讨要土地承包款的事件。2015年7月,无奈之下,合作社向逯生堂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据证明逯生堂违约在先,对法院认定是合作社违约解除合同,申诉人存疑。

申诉二:原一、二审对逯生堂承包土地的面积认定存疑

在原一、二审时,被申请人逯生堂提供了1999年村委会与部分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欲证明承包土地的面积,原一、二审法院在未考虑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也未实地现场测量的情况下,采纳了逯生堂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认定其承包土地面积仅为163.3亩。实际上,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法作为逯生堂2012年承包土地面积计算的依据。

申诉理由:(一)在长达13年期间,村民的土地存在增加或减少的情形。1999年,村民承包的土地面积单纯只是耕种面积,并不包括道路、灌溉渠道、荒地荒坡等,村民在耕种过程中,经常将一部分废弃的道路、灌溉渠道、荒地荒坡占为己有,归拢到自己的承包土地当中,这必然导致村民承包土地的增加。同时,有些村民为了将分散的土地统一管理,也经常与自己相邻的土地进行补价更换;也有部分村民购买他人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在长达13年的期间,村民的土地面积由于各种原因是一直增加或者减少的,承包的土地面积也比13年前《土地承包合同》中面积有了大幅度的变化,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如实反映13年后村民实际承包土地的面积。

(二)合作社承包村民土地,未依《土地承包合同》确定面积。2009年,政府对于村民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卫星测绘,重新测算了村民各自实际承包的土地,经测绘村民实际承包的土地与1999年有着明显的变动。2012年,合作社与村民签订了《东唐村“核桃基地园”收益方案合同》,从村民手中承租了案涉的土地,合作社考虑到村民承包土地面积的变化,并未以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计算依据,而是以实际现场测量结合村委会实时登记的面积为依据,该收益合同汇总确定的面积为222.52亩。逯生堂系从合作社手中承租了案涉土地,而合作社系从村民手中承租土地,因此对于逯生堂承租土地的面积应以合作社实际承租土地的面积为准,而不能1999年村委会分包时的面积进行确定。

综上,原一、二审以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确定逯生堂承包的土地面积,忽视十三年间土地面积的变化情况。

(三)现有证据证明合作社分包给逯生堂的土地面积222.52亩

(1)2013年,人民政府对村民的承包土地重新测量,并于2018年6月11日,安泽县人民政府向东唐村各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了各村民承包土地的范围、期限、具体面积,所确定的面积也与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面积有着较大变化,从而说明安泽县人民政府在确定村民承包面积时,也是考虑了村民土地实际变化的情况,以实际测量确定登记面积,并未以1999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依据。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确定的面积,涉及逯生堂承包村民的土地总面积为225.09亩,与《合同书》及附件1确定的面积相吻合,因此该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地反映了逯生堂承包的土地情况。

(2)《合同书》及附件一中明确土地承包面积为222.52亩。2012年1月1日,合作社与逯生堂签订《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将其承包经营的杜村乡东唐村222.52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见附件1)承包给逯生堂从事农林种植。签订该合同前,逯生堂多次实际查看测量土地面积,且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反复磋商后确定,承包土地的面积也经过双方确认。同时,合同的附件1中也明确写明了各村民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总面积为222.52亩,因此在签订《合同书》时,逯生堂对于实际承租面积为222.52亩是确认并认可的。

(3)《2009年土地落实台账》备案的承包土地面积与222.52亩面积相符。村委会系案涉土地的分包单位,其对村民土地变化进行登记和备案。2009年,村委会对全村村民的土地进行了登记备案,并形成《2009年土地落实台账》,因此该台账属于认定村民承包土地面积的重要依据。根据该台账记载内容,被申请人实际承包的土地为225.656亩。与合作社与逯生堂签订《合同书》中确定的222.52亩非常吻合,足以证明逯生堂实际承包土地的面积与合同一致。

(4)土地卫星测绘图显示承包的面积为223.81亩,与合同确定的222.52亩吻合。村委会根据土地确权卫星测绘图,对逯生堂承包的核桃园亩数进行了统计,统计金额为223.81亩,村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从村委会统计的亩数可以看出,逯生堂实际承包的亩数与合同约定相吻合,且比合同记载的222.52亩还多出1.29亩,足以说明逯生堂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并未少于合同约定面积。

(5)合作社与村民签订的合同也可以确定面积为222.52亩。合作社与62户村民签订了《东唐村“核桃基地园”收益方案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实际为2012年),合同中对于62户村民的土地面积有明确约定,确定该62户村民的土地面积共计为222.518亩,与逯生堂承租的222.52亩一致,且该合同为《合同书》的附件二,进一步证明逯生堂实际承租的面积为222.52亩。

(6)逯生堂单方委托所作的评估报告也显示承包面积为222.52亩。2014年10月23日,逯生堂单方委托山西世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核桃树进行评估,并作出“晋世信评报字[2014]第L1078号”《评估报告》,该报告第4页中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中明确写明:林木资产总面积222.52亩。该评估报告系逯生堂委托评估,证明其认可承租的面积为222.52亩,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案涉承租面积也为222.52亩,进一步证明,逯生堂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为222.52亩。

(7)自2012年至2015年12月,逯生堂一直认可其承租的土地面积为222.52亩。2012年1月1日,合作社将222.52亩土地移交给逯生堂时,逯生堂并未表示移交的土地面积与合同不符。在其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会根据土地的亩数进行种植、施肥、管理,如若合作社移交的土地面积不符,逯生堂在后期经营过程中完全可以立即发现,但其在种植、管理过程中从未有过表示。2015年,因逯生堂拖欠合作社租金,出现严重违约,合作社解除了与逯生堂的《合同书》后,逯生堂才虚构面积不符的情形提起的诉讼。实际上,从逯生堂2012年至2015年种植、管理的情形,也证明其一直认可交付的土地为222.52亩。

(8)从核桃树的数量也可推断出案涉亩数为222.52亩。双方对于核桃树数量为7000多棵是无争议的,而案涉核桃树的种植是山西省林科院主导完成的科研项目,根据《2009年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案涉核桃树每亩的株行距为4m*5m,每亩株数均为33棵,而案涉7000多棵核桃树所需的种植面积为220亩左右,与合同约定面积相符,因此从核桃树的数量也可推断出案涉土地面积为222.52亩。

综上,从重新确权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落实台账、卫星测绘情况、收益合同、核桃树的数量、《评估报告》以及逯生堂实际经营情况,足以证明逯生堂实际承包案涉土地面积为222.52亩,与合同约定一致。

申诉三:原审法院对逯生堂支付树款及承包费认定存疑

(一)原审法院对合作社收到的款项认定存疑

原审法院认定合作社在2012年收到逯生堂370512元,2013年收到9万元,实际上合作社自2012年至2015年,总共收到过四笔款,其中一笔为2012年2月13日2万元,2012年5月23日4万元,2012年5月25日4万元,2013年1月28日190512元,共计290512元,其中树款6万元,2012年至2013年的土地承包费230512元。根据《合同书》的约定,2012年至2014年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600元,因此逯生堂仍拖欠2013年的土地承包费。2014年6月18日,合作社与逯生堂、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了逯生堂拖欠2013年的承包费34212元及2014年的土地承包费134212元,这与逯生堂支付的29余万相吻合。

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逯生堂支付的金额并非460512元,而是290512元。

(二)对原审法院做出合作社赔偿款项认定存疑

按照逯生堂出具的2014年山西世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报告》损失报告,判令合作社赔偿逯生堂5522298元。

安泽县人民法院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逯生堂提供的单方面的资产评估报告,并不是人民法院委托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然而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反对意见或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在双方就财产损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不服三级法院判决 临汾安泽:一桩长跑八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不服三级法院判决 临汾安泽:一桩长跑八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图为安泽县为民干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诉反映材料(部分)

申诉内容根据申述人提供的申诉材料等整理,申述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点评: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法治思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理的裁判,方能彰显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服三级法院判决 临汾安泽:一桩长跑八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来源截图

来源:百度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05 10:41
下一篇 2023-10-05 11:0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