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
男子价值100多万的房产
被自己亲外甥30万就卖了?
万万没想到
接下来发生的事
更是出人意料…..
▋事情经过
男子曾某考虑到自己老了而且本身也比较忙,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亲外甥小华(化名)帮忙卖掉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子。小华(化名)念及亲情,接受了舅舅的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
2016年6月份,小华(化名)将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曾某得知此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实在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然而,小华(化名)却觉得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案情分析
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曾某心里不痛快,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小华(化名)告上法庭。
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曾某起诉认为,小华(化名)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面对舅舅的起诉,小华(化名)辩称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地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那么问题来了,曾某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小华(化名)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化名)作为受托人,受曾某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小华(化名)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某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小华(化名)应向原告曾某赔偿损失7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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