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妈转10万,行车记录仪“听”到了!法院:转移共同财产

李木子称与王晓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王晓答辩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少分。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木子向王晓给付存款30万元,李木子与王晓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李木子诉称,其与王晓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晓及其父母经常刁难自己,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8年12月双方正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晓同意离婚,但表示李木子所说的为难他并不属实,实际上是李木子的父母经常插手二人的婚后事宜,导致矛盾激化。

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王晓提交了行车记录仪录音,该录音是李木子与其母亲的电话通话内容。其中,李木子之母询问:“你给我们转钱银行有记录吗?”李木子答:“给你们转的肯定有,但是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王晓认为,李木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经法庭询问,李木子认可曾向其母亲转账10万元。

法院审理后,准许二人离婚,同时认定李木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予以少分。经查,李木子与王晓共同存款为43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配偶向其母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李木子予以少分或不分。

如王晓在离婚诉讼后才取得行车记录仪录音这一个关键证据,其可以在发现该证据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史敬阳

编辑:匡峰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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