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是强奸吗?

最近的吴亦凡才是真正彻底的“火”了,不过这把火燃起的却是毁灭的火焰!不得不说都美竹抖出的大料忒劲爆,而这大料真实也罢虚假也罢,频遭品牌抛弃四面楚歌的吴亦凡在这种情况下想必每天都是如坐针毡、夜不成寐吧!不过,在真相大白之前,有一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诱奸”是个什么鸟?今天我们就一块聊聊这个特别的话题。

“诱奸”是强奸吗?

诱奸,顾名思义,应当是指因女性被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诱惑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那么问题来了,诱奸属于强奸吗?

“诱奸”是强奸吗?

在我国,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女性意志,与被害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衡量一个人是不是涉嫌强奸罪的唯一标准就是性行为是不是违背被害女性的自主意志。那么,强奸罪中范围很大的“其他手段”,是不是包括诱奸中的利诱在内呢?那就要看这个利诱是不是也如暴力、胁迫手段那样能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了(比如把被害女性灌醉、趁被害女性昏迷而发生性关系等)!对于妇女(刑法上年满14周岁)来说,既然诱奸是利诱之下的性行为,这个性行为显然不是在被害女性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被害女性基于利益考虑自愿接受的。换句话说,诱奸的本质是以性换利的行为,最多属于“奸”(即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而非“强奸”!类似的,再比如警察以释放被害妇女的丈夫为条件要求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涉案警察自然也不涉嫌强奸罪,难道不是吗?但是,对于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幼女年龄尚小,根本就不具有性处分能力,由此法律上不管幼女是不是同意,行为人是不是采取了使幼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都认定为强奸罪。

“诱奸”是强奸吗?

所以,“诱奸”如同“二奶”一样,实际上都是百姓土话和民间表达,并不属于法律语言。对于在利诱之下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来说,因女性对象的年龄不同(注意:不在于女性是不是未成年,而在于是不是年满14周岁),“奸”与“强奸”,一字之差,那可真是要命的差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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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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