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N+1补偿金。N+1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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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个试用期被辞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职工要求N+1补偿的新闻登上热搜。

今天,@豆豆法律讲堂就跟大家聊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N+1补偿是什么意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N+1补偿金。N+1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N +1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N+1补偿,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仅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3种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的,才需要支付。法律规定,有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故其也被称为“代通知金”。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N+1补偿金。N+1是什么意思?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1补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N+1补偿金的,不限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在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破产情形中,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N+1补偿金。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N+1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协商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支付N+1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能力不足,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合同订立依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四)、经济性裁员、破产情形下,需要支付N+1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N+1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1经济补偿金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N+1补偿金。N+1是什么意思?

附:实践中,涉及经济补偿金常见争端拘留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违规解除合同。劳动者应当主张经济补偿

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用人单位单方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N+1经济补偿金。因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1.5倍经济补偿金;如果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应当支付劳动者2N赔偿金,即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则金额不受限制。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资历造假等因素,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主张N+1倍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劳动者学历、工作资历造假,且其造假内容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取的关键因素。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N+1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

N+1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劳动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最高按照当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用人单位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调整薪资等方式,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用人单位擅自变更的,符合“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方式,变相逼迫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N+1经济补偿金。

上述条款中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内容。用人单位擅自更改其中任意一项内容后,不能再轻易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在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上调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是将其工作地点从北京改到了上海,或者将其从A岗位调整到了B岗位,不能视为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出现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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