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规出台!今日起针对老赖我们不再束手无策

2023年新规出台!今日起针对老赖我们不再束手无策

多数人见到老赖这个词,首先想到的是欠债不还的人,即使法院判决令其偿还欠款,但老赖总是能找到空子逃避债务。现实中,不止欠钱不还的人被称为老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的人也被称为老赖。

人生在世何其漫漫,我们必须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合理应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用正义的手段驱逐黑暗。下面我就用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1抽逃出资罪构成条件

孙某与朱某是多年友,在2020年初,孙某自己出资1000万元并向朱某借款5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约定好来年六月份偿还利息及本金。但到了约定时间后孙某迟迟不肯偿还借款,并扬言“我的公司都破产了,现在没钱,有本事你就去告我。”朱某肯定是不服气,立马将其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应足额偿还债款。朱某也知道案件到此是无法拿回欠款的,于是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我国人民法院针对“老赖”,采用一些强制措施,逼迫其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手段。强制执行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的一种重要方式。

法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调查后发现其公司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财产。

“点对点”查控系统是各地省高院在辖区内建立,由各执行法院与查询对象(银行、不动产等)网络对接的执行系统。可以实现在本省辖区中,对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但这个系统反应时间较长,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左右才能反馈查询、冻结信息,且仅覆盖部分银行及单位。

那么欠款真的没有办法拿回了吗?其实并不是。我们在接到朱某的案子后通过调查发现,孙某注册公司后,将注册资金抽走,抽逃比例100%。于是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某为被执行人并以抽逃出资罪将其告上法庭。

抽逃出资: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2023年新规出台!今日起针对老赖我们不再束手无策

最终孙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其名下财产除了用于缴纳罚金,也将所欠朱某的本金连带利息一并偿还。

2普法在行动

2023年新规出台!今日起针对老赖我们不再束手无策

除了抽逃出资罪,其实最常用最有效的便是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法院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强硬手段。拒执罪对于我们来说也是老生常谈了,那么你知道为什么拒执罪如此有效果吗?其实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了老赖身上。大部分老赖总在法律底线边缘徘徊,想通过非法的途径赚取低成本的利益。但只要被人发现涉及了法律的底线,就开始害怕。所以我们讨债时要抓住关键,针对老赖痛点出发,让其心甘情愿主动还款。

3以案普法

2023年新规出台!今日起针对老赖我们不再束手无策

老赖之所以称之为老赖,那是因为他们为了逃债无所不用其极,这一招也可以说是他们最常用的一招——假离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举一个我们以前经历过的案例吧。

李某向陈某借钱120万,声称想买些器械开个公司自己创业,答应会准时还钱。但到了还钱日期,李某告知陈某自己创业失败,期望对方在给自己一点时间,到期肯定还钱。陈某一时可怜他,于是同意往后推迟还款日期。但一年两年都过去了,李某却绝口不提还钱的事,就连陈某主动去要也被拒之门外。最终这件事走上了法院,但官司虽然是陈某赢了,但是直到案子终本了陈某也是一分钱没拿到。

最终这个案子还是被我们找到了突破点。我们发现李某曾有一前妻,在李某欠款期间与其离婚,而李某选择的则是净胜出户,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于是我们通过走访从其邻居口中得知,二人现如今还住在一起,李某儿子也在某贵族小学上课,李某妻子天天开车接送其儿子。于是我们立即收集好证据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子为被执行人。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成功的执行了女方的财产尽数用于偿还所欠陈某的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了。这里跟大家说一下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所以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老赖有方法,那么法律就有对策。因此我们严厉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讨债!

4老赖讨债方式千万条,这一招该怎么解决

2023年新规出台!今日起针对老赖我们不再束手无策

老赖常以唯一住房为由逃避还债,这一点还真有迹可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于是乎,“唯一住房”就真的成了老赖耍赖的理由,开始了各种赖债表演。为解决此类问题,法院也已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所以面对老赖我们并不是没有办法,只要找对方法就能让老赖乖乖束手就擒,法律永远会帮助有需要的人,而那些偷奸耍滑的老赖最终都将被法律制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01
下一篇 2023-10-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