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助委托人获得相应损害赔偿

前言导读

【关键词】离婚纠纷

【委托人】A某(化名)

【承办律师】张涛律师 曹晨玥律师(实习)

一、基本案情

A某(男)与B某(女),2013年于淮南市T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一子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矛盾重重。B某在婚内多次与婚外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A某发现该问题后,多次选择原谅。

2022年,A某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双方生育的女儿与自己并不存在血缘关系,A某因此遭受打击,与B某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B某想要双方婚后育有的婚生子抚养权,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此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委托情况

A某主动联系我所洽谈事宜,我所确定由张涛律师、曹晨玥律师(实习)为A某代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三、办案经过

我所正式与A某建立委托关系,张涛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整理材料,多方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张涛律师部分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3、请求依法判决B某返还A某抚养非亲生子女费用。

事实与理由:

B某在婚内多次与婚外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A某得知后选择原谅B某,也希望对方能够悔改。但对于与婚外第三者发生关系所生下的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B某从2018年一直向A某隐瞒至2022年,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给A某及整个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和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部分判决:

1、准予A某与B某离婚;

2、双方婚后育有的婚生子因满八周岁,按照孩子本人意愿,由B某抚养,A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3、婚前A某支付了首付款、车库款和部分还款,该部分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应为A某的个人财产,应从售房款中予以剔除,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B某主张的数额。

四、最终结果

法官最终采纳了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B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某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

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助委托人获得相应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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