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导读
【关键词】离婚纠纷
【委托人】A某(化名)
【承办律师】张涛律师 曹晨玥律师(实习)
一、基本案情
A某(男)与B某(女),2013年于淮南市T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一子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矛盾重重。B某在婚内多次与婚外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A某发现该问题后,多次选择原谅。
2022年,A某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双方生育的女儿与自己并不存在血缘关系,A某因此遭受打击,与B某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B某想要双方婚后育有的婚生子抚养权,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此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委托情况
A某主动联系我所洽谈事宜,我所确定由张涛律师、曹晨玥律师(实习)为A某代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三、办案经过
我所正式与A某建立委托关系,张涛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整理材料,多方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张涛律师部分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3、请求依法判决B某返还A某抚养非亲生子女费用。
事实与理由:
B某在婚内多次与婚外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A某得知后选择原谅B某,也希望对方能够悔改。但对于与婚外第三者发生关系所生下的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B某从2018年一直向A某隐瞒至2022年,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给A某及整个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创伤和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部分判决:
1、准予A某与B某离婚;
2、双方婚后育有的婚生子因满八周岁,按照孩子本人意愿,由B某抚养,A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3、婚前A某支付了首付款、车库款和部分还款,该部分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应为A某的个人财产,应从售房款中予以剔除,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B某主张的数额。
四、最终结果
法官最终采纳了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B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某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