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三种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各不相同。本文简要介绍这三种制度,尝试帮助有需要的读者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了解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前,有必要先了解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 协议分割

离婚时,如果双方能够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法院、行政机关及社会各方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种情况下,双方争议较小,一般不会就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及离婚损害赔偿产生实质上的纠纷。

2. 判决分割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如下:

(1) 一般原则: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

(2) 补充原则

A. 照顾子女原则

为了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案件时,会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B. 照顾女方原则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结果导致了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到女性对于家庭的付出,法院在认定时可能会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

C.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当夫妻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分割财产时,法院一般会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二、离婚经济补偿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尊重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以适当进行经济补偿。

2. 适用条件

(1) 以请求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法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形。当然,除了这三种情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亦属家庭义务,主要体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如一方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且未获得相应权益,这一方应当获得适当补偿。

(2) 需主动请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法条规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此,如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法院不得判决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可诉请经济补偿,是否诉请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经法院释明诉请的,法院是否判决另一方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由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

(3) 须在离婚时提出

经济补偿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中提出,离婚后再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

3. 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如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则依双方协议确定。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由法院依法判决。家务劳动是一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目前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应着重参考以下几点:

(1) 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 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 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 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三、离婚经济帮助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适用条件

(1) 被帮助方生活困难

所谓“生活困难”,一般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B. 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C. 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法院不会直接认定为生活困难。

(2) 仅可在离婚时提出

法条对提出离婚帮助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仅限于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一方在离婚后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因婚姻关系已结束而不再负有帮助义务。

(3) 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设立经济帮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因离婚而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如另一方因帮助一方而导致自身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将违背经济帮助制度的设立初衷。因此,法院认定另一方向一方给予离婚帮助的,应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4) 除上述条件外,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再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设立经济帮助制度是为了对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给予保障。双方间承担家庭义务的多少、对于离婚的过错情形以及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等其他情形,均不构成是否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条件。

3. 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

根据法条规定,如双方能够就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达成一致,则以双方间的协议为准。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确定经济帮助的方式及数额。关于经济帮助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法院可能认定采取现金帮助、劳务帮助或实物帮助等,具体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其他形式。例如:

(1) 离婚时一方年纪尚轻,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可予一次性帮助或短期的定期帮助;

(2) 离婚时一方因年老或疾病,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适当给予相比上述情况更多的一次性帮助或时间更长的定期帮助;

(3) 对于没有住处且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的形式可能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四、离婚损害赔偿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适用条件

(1) 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之债,在索赔时,存在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主观无过错,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过错行为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如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是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亦不能适用。

关于过错行为的情形,除法条明确列举的前四种情形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行为,亦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过错行为。

(2) 另一方没有过错

法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如双方均存在过错,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 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此处的“损害结果”包含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指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侵害无过错方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指无过错方因过错行为遭受人身权益损害进而产生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如过错行为实际未给无过错方造成上述“损害结果”,或者上述“损害结果”并非是由过错行为导致的,则不应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3.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1) 诉讼离婚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区分以下情况提出: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

(2) 协议离婚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仍可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将不再支持该项请求。

4.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体现为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或者因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遭受人身侵害进而产生的财产损失,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综合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过错人获利情况、过错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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