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就当上公司股东,是天上掉的“馅饼”还是“陷阱”?

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

是众多毕业生在毕业季的心愿

但走出校园初入职场的年轻人

在积极工作的同时

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切勿中了别有用心者的“圈套”

在文件上稀里糊涂签了名,成为背负百万债务的“股东”

2018年11月,还未大专毕业的小宇在实习期获得了一份工作,在A公司担任客服一职,月工资2000多元。

2019年1月,刚上班两个月的小宇被上司安排去找其指定的人员,并根据上司的要求在一堆文件上稀里糊涂地签了名。签字后没几天,公司立即安排小宇去东南亚“做事”。小宇去到安排的地点工作没多久就发现“不对劲”。借着春节的机会,小宇坚持回国,并立即从公司离职。

几个月之后,小宇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A公司的债权人起诉,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要求其作为“股东”清偿公司债务。这时候小宇才意识到,自己原来签字的文件让他成为了A公司的“股东”。

小宇一家人坐不住了,他们一方面联系安排小宇签字的上司,却发现电话失联,好不容易找到上司的妻子,对方却告知曾经的上司已经出国,一切都是公司老板“安排”;另一方面,小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市场监管部门、政府热线电话投诉处理。

最后,小宇决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他聘请了代理人,为其查询到该公司的系列关联案件,果然发现其当上“股东”是公司的“预谋”。原来,A公司早在2018年年底已经进入经营异常状态,公司搬离了办公场地,早已人去楼空,还拖欠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的分成款项,不久后被对方陆续告上法庭,法院生效判决显示,A公司应清偿的债务累计高达几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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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公司具有明显恶意,撤销合同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邓娟表示,A公司隐瞒其已陷入经营异常状态,欠付大量款项,利用员工缺乏足够的商事风险判断能力,授意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员工签订《合同书》,拟转嫁其出资义务,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嫌,具有明显的恶意。小宇已经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有关股东出资义务责任,该合同的签订对小宇而言,明显有失公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署的合同。

法官提醒:增强法律意识,切莫随意签名

邓娟法官表示,此类主张撤销权的案件,从举证的角度来说确实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在对方没有使用威胁等手段情况下,签署合同一方法律意识不强,往往会因为证据不充分而难以被法官采信其主张的事实。本案中的小宇幸亏及时寻求了法律帮助,并提供翔实的证据材料,让法官穿透诸多间接证据,最终采信小宇被骗的事实。

借此案件,特别提醒毕业季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签署自己的名字意味着法律后果的承担,谨记三思而后行,切莫随意签名。同时也特别告诫商事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负起该有的社会责任,切莫存有“害人之心”。

给法官的一封感谢信——“懂得了法律的意义”

案件审结后,小宇和家人为法官送来锦旗,由衷表达谢意与敬意。小宇还特别用心地手写了一封感谢信,正如他在信中所写:刚出来实习、年少无知的我,被人通过巧妙的手段,哄骗成为挂名的“公司股东”,这场官司,让我学到了很多,懂得了法律的意义,也让我感受到社会正义还在、温暖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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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谢君源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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