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故意伤害致十级伤残,另提民诉获应得赔偿

马XX诉郑XX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

被告郑XX于2021年11月13日上午(8:30-9:00)在三一重工维修售后中心(地址:长安区申弥路三一重工维修服务中心)上班期间,故意挑起事端,趁原告马XX不注意用铁锨朝原告马XX头部猛砸,原告马XX本能反应用胳膊护头,直至铁锨头被打掉,但被告被告郑XX并未停手,又用木棍继续对原告马XX进行追打,导致原告马XX左胳膊骨折,腰部被重击,全身疼痛麻木。在此过程中,原告马XX一直未还手,被告被告郑XX一直将原告马XX打至倒地不起。随后原告马XX无奈报警,120急救将原告马XX于2021年11月13日先送至西安市工会医院,后转院至送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鹰骨骨折”,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郑XX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2)陕0116刑初14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郑XX1年又8个月有期徒刑被告郑XX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2021)陕01刑终632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裁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在刑事开庭前提交,由于原告马XX的伤残鉴定在其出院后三个月方能开始做,故而无法在刑事案件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得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马XX后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司法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马XX被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后续医疗费10000元,误工期限100天,护理期限80天,营养期限80天

(2021)陕01刑终632刑事裁定书作出并送达被告郑XX后,(2022)陕0116刑初14341号刑事判决书即生效。刑事判决生效后,本律师即向侵权发生地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郑XX赔偿原告马XX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共计234973.67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2)陕0116民14341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XX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判决即时生效。后被告被告郑XX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的义务,原告马XX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一波三折,从刑事公诉到民事赔偿诉讼,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被告郑XX在监狱服刑,致使民事诉讼前后历时1年,但最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诉讼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情节恶劣,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的伤害行为,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经济造成了较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不持异议。

三、律师建议

这是一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一种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当刑事附带民事不能与刑事公诉同时进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另外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当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是一种最佳选择,因为专业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使案件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附:一审代理词

马XX诉郑XX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原告马XX的委托,指派张显争律师担任马XX诉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马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被告郑XX致伤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8:30-9:00)在三一重工维修售后中心(地址:长安区申弥路三一重工维修服务中心)上班期间,故意挑起事端,一直辱骂原告,并趁原告不注意用铁锨朝原告头部猛砸,原告本能反应用胳膊护头,直至铁锨头被打掉,但被告并未停手,又用木棍继续对原告进行追打,导致原告左胳膊骨折,腰部被重击,全身疼痛麻木。在此过程中,原告一直未还手,被告一直将原告打至倒地不起。随后原告无奈报警,120急救将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先送至西安市工会医院,后转院至送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鹰骨骨折”,后经医院住院手术产生医疗费用41051.97元,住院7天。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给原告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原告至今仍然疼痛难忍,头昏目眩,身体严重不适。

后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陕中金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333号】。根据【陕中金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务工期限为100日,护理期限50日,营养期限80日,后续治疗费为1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所在公司开具的证明、红会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陕中金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加以佐证。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施行)[陕高法发(2021)20号]》规定“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二、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41051.9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41051.97元医疗费。

2、护理费85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原告住院7天,加上后续鉴定护理期限50天,护理期限总计57天;原告治疗所受伤害,需要有人进行护理,原告因此遭受了护理费的损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一天护理费用150元,总计产生8550元的护理费。

3、误工费28024.3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原告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身体需要康复休假,经鉴定,后续误工期限100天,总计误工期限107天,根据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和银行交易明细凭证,合同基本工资4300元,加上每月绩效平均月工资为7857.27元,误工损失为28024.30元。

4、交通费1188.7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鉴定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有正式票据为凭;其交通费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伤害认为发生后,原告来回就医,总计花费交通费1188.73元,但由于部分票据丢失,恳请法院酌情认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因伤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7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6、营养费43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所受伤害按照其伤情属于较重,因此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经鉴定后续营养期限80天,总计87天,一天营养费按50元计算,产生营养费4350元。

7、残疾赔偿金81426.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长期生活在西安,收入来源于西安,生活支出在西安,结合劳动合同及租房合同,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13元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居民标准计算为81426.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47502.6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说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物资损失范畴。原告马XX属上门女婿,与其岳父范军科,其岳母袁玉润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范军科夫妇共计两女一子;原告马XX生母高志芳仍需其赡养,高志芳供四个孩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4784元计算,原告马XX产生被扶养人生活费47502.67元,其中凤翔父范军科14044.27元,凤翔母袁玉润14870.40元,绥德母高志芳4956.80元,凤翔女13631.20元。

未成年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凤翔女=24784*(18-7)/2*10%=13631.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计算

1、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9、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经中金司法鉴定,其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

10、住宿费4460元。原告在红会医院住院7天,产生费用1050元;住院期间住酒店花费1910元;租房1个月,产生住房租金1500元;总计产生费用4460元。

11、鉴定费2720元。原告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经中金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100日,护理期限50日,营养期限80日,产生鉴定费用2720元。

12、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严重伤害,并且使原告在较长的时间里不能工作,因为原告是家里经济的唯一来源,此次伤害使得原告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这无疑给原告和家人造成了极度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参照下列因素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求5000元,合理合法。

(1)侵权人的过错非常严重。原告在被伤害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还手,被告行为极其恶劣,欲致原告于死地,将原告打成轻伤一级,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达到十级。

(2)侵权行为的目的、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非常恶劣。被告的行为与故意杀人无异,工作场所故意伤人,手段极为残忍,社会负面影响很大,给原告造成的伤害非常大。

(3)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原告被被告伤害后,经鉴定,原告伤情等级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给原告和其家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

4)被告有经济能力承担该精神损害赔偿。经了解,被告家庭较为富裕,完全有能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告一直不愿赔,被告的态度,公然藐视法律,希望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认错的态度,对原告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考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比较高,5000元的赔偿有利于惩戒被告,为周围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2020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784元/人,5000元的精神损失仅相当于两个半月的消费支出,并不过高。同时,被告侵权情节极其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严重,判决被告承担5000元精神损失,有利于促进被告改掉冲动的行为,切实保障附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这亦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原告以上的各项损失共计234973.67元,这些损失均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全部赔偿。

综上全部所述,本案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情节恶劣,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的伤害行为,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经济造成了较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代理人:张显争律师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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