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交融法官巧执行,抚养权纠纷终化解

近期,中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用“情、理、法”相融合并成功调解一起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成功化解矛盾。

某甲与某乙由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于2022年4月经本院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长女随母亲某甲一起共同生活,次女随父亲某乙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乙未经某甲同意,私自将长女接至银川市某小区家中与自己一起共同生活,某甲多次与某乙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将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将长女接回抚养。

由于案件特殊,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执行法官与某乙联系得知,长女现在已由其安排在银川市某学校读书,因学校已经开学,其和长女无法到法院。考虑到该案涉及抚养权转移的问题,执行法官便联系某甲一起到银川,利用学校中午休息时间,由法官协调某乙、某甲协调处理该案,在协商中,双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执行法官本着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耐心安抚申请人,为双方当事人讲解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利问题,最终双方都认识到了各自存在的问题,征求其长女的意见,其表示愿意在银川上学,不愿再转学到中宁;考虑到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申请执行人某甲也同意孩子暂时随某乙生活,随后其也到银川陪孩子读书,被执行人某乙也同意该意见,最终,该案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

中宁县法院不断加强和创新执行方法,情理疏通等方式的同时帮助案件当事人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平衡点,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解决群众纠纷,促进矛盾化解。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情法交融法官巧执行,抚养权纠纷终化解

供稿:执行局

编辑:政治部

审核:高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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