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超期 如何挽回损失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纠纷案件。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7月17日,该公司直到2022年2月才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已超期为由拒绝支付。该公司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汇票票面金额5万元及自汇票到期日之后的利息。

经审查后法院认为,原告所持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连续背书转让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本案中,原告取得汇票的背书日期为2019年4月9日,是在汇票到期日2019年7月17日前背书,故原告系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作为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2年内主张权利,其票据权利已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余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票据利益的范围应当限于票面金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票据利益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担承兑及付款责任的可流通票据。银行一旦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后,即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经济交往中便捷的支付方式有诸多优势,但是其文义性要求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付款日期做出了严格规定,付款日期即为汇票到期日,持票人应自汇票到期日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两年内不行使即消灭。此种情形下,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请求权及追索权,只能依据其享有民事权利,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而汇票到期日之后的损失将无法得到救济。综上,票据持有人为快速实现票据权利,应严格遵守汇票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向银行提示付款,避免票据权利丧失后权利主张对象的缩减以及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9-27 05:00
下一篇 2023-09-27 05:3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