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债务纠纷审判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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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债务纠纷审判法律意见

离婚财产债务纠纷审判法律意见

一、最高院法规条例

(一)民法典婚姻编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通知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 纪要–婚姻家庭篇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婚姻家庭篇)

(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八)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二、地方法院法规条例

(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 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追,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 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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