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倩玉
王倩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诉讼 外贸航运 投资担保 国资管理
最近,槐城律师代理的一笔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审均败诉,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借款,同时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因三被告认为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为借款合同应当无效 根据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
债务人连同两名担保人共同上诉。
那问题来了,同一方当事人多人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本案中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上诉,上诉费交几份呢?
1
同一方当事人多人上诉
上诉形式决定上诉费交几份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但该条并未规定同一方当事人多人共同上诉的,是交纳一份上诉费,还是按当事人人数分别预交。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2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
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由于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因其诉讼地位、诉讼请求、诉讼利益不同,应当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但是,对于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是否就一定只需交一份上诉费呢?
例如开篇的案例,虽然债务人、担保人均为案件的被告,但是他们的诉讼利益显然是不同的。
因此对于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进行划分。
如果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讼利益相同,可以只预交一份案件受理费;
但如果同一方当事人上诉请求不同,即诉讼利益并不相同,即便共同上诉,法院也会认为其应当分别上诉,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
债务人与担保人
诉讼利益不同,应当分别上诉
实务中,很多案件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为了节省上诉费,会选择共同上诉,但最终这钱可能省不下。
在大连某海公司(卖方)诉宁波某融商贸有限公司(买方)、大连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担保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认为共同上诉的上诉人应当分别上诉。
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宁波某融公司给付原告大连某海公司货款本金及违约金,被告大连某源公司对宁波某融公司应给付大连某海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宁波某融公司和被告大连某源公司共同提起上诉。
二审中,两个上诉人提出了不同的上诉请求。
宁波某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为: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宁波某融公司的请求。
而大连某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宁波某融公司是主债务人,而大连某源公司是连带责任人。
两者之间的责任类型不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2条规定的“同一方多人上诉的情形”。
法院认为宁波某融公司和大连某源公司应分别上诉,分别预交上诉费。
在该案中,宁波某融公司和大连某源公司均属于一审的败诉一方,均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利益具有一定的关联。
但是,基于其实际承担的责任类型区别,其上诉请求不完全相同,诉讼利益尽管有关联但实际亦不相同,因此只能分别上诉而不能共同上诉。
3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能省的钱,干嘛不省呢?
1、如果案件中,不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上诉请求、诉讼利益都相同,建议提起共同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2、如果作为被上诉人一方,需要厘清案件的共同上诉人是否符合共同上诉的条件。
如果法院没注意审查该问题,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应当注意该问题。
一旦由共同上诉变为分别上诉,预交的诉讼费增加,则上诉人很有可能综合考虑就全部或部分撤回上诉。
适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例来源:
(2022)辽02民终4252号民事判决书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