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年龄
根据格鲁吉亚《民法》
第1107条 结婚的条件
结婚需: —达法定结婚年龄;
—双方自愿。
第1108条 婚龄
1、法定婚龄为18岁;
2、特殊例外情况下,如经父母或其他法定代表事先书面同意,则年龄已达16岁者可结婚;
3、如父母或其他法定代表不同意,而申请结婚者有充分理由,申请双方可请求法院裁决。
二、订婚后、不结婚时需退还彩礼
第1109条 结婚当事双方同意(订婚)
1、当事双方初步表达结婚愿望(订婚),并不意味承担以后必须结婚的义务;
2、订婚不能作为向法院提出强制结婚诉讼的依据;
3、如不结婚,原订婚物须退还。
三、再婚的规定
第1121条 再婚条款
1、再婚者进行婚姻登记时,须出示证明以前婚姻已结束的离婚证。
2、前配偶去世的再婚者应出示前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假结婚
第1145条 假婚无效
1、不组成家庭的婚姻可宣布无效。
2、民事登记机关有权提请法庭宣布假婚无效;如一方结婚的目的不为组成家庭,则另一方有权诉请法庭宣布婚姻无效。
3、如法庭审理前原登记结婚的双方事实上已组成家庭,则该婚姻不得被宣布为无效。
第1146条 婚姻无效起时
1、被宣布无效的婚姻可视为自婚姻登记之时起即无效且对夫妇双方均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依<<格鲁吉亚共有财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法庭裁定婚姻无效时,应依本法第1182条和第1186条的规定对婚姻登记时不了解也不可能了解到存在妨碍因素的一方(无过错方)予以保护。在宣布婚姻无效前进行财产分割时,法庭亦有权依本法第1158条和1171条的规定行使有关管辖。
4、宣布婚姻无效不得损害由此婚姻而生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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