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丨继母与生父离婚后,能否继承继子女遗产?这起继承纠纷案判了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女在一次事故中离世,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能要求继承继女的遗产吗?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唐梅(化名)年幼时母亲便离世。在她十岁时,其父亲唐强(化名)与秦女士登记结婚后,唐梅才又有了妈妈。从此,唐梅由父亲和继母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

成年后的唐梅寻找到了自己的爱情,她与邹先生结为了夫妻,生育一个儿子。

2009年,唐强与秦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后,分道扬镳。

2021年5月21日,唐梅与唐强在一次事故中,同时身亡。后来,邹先生与秦女士因为唐梅的遗产继承问题,闹上了潼南区人民法院。邹先生认为,秦女士只是唐梅的继母,而且她已与唐梅父亲离婚,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唐梅的全部遗产应由他和儿子继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秦女士与唐强结婚时唐梅尚未成年,并共同将唐梅抚养至独立生活,秦女士与唐梅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故秦女士仍系唐梅的法定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具体继承份额,综合秦女士抚养唐梅的具体年限及居住生活情况等因素,法院依法确认秦女士继承唐梅遗产的20%,其余遗产部分由邹先生和唐梅儿子继承。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上,应当遵循“付出与回报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扶养关系”的深层价值取向,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实质要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更符合民间善良风俗和老百姓的通常认知。

本案中,秦女士对唐梅尽了抚养义务,理应依据抚养教育的程度享有继承对方相应遗产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孙健

编辑:邓晞

责编:廖异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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