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难题,不可不知的问题有哪些?

  房屋,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保障,也是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财富。当房产和离婚相遇时,争议和麻烦也就必然在法律领域有所体现。基于此种情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梳理、提炼、总结代理过的典型案件,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冠领: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难题,不可不知的问题有哪些?

  1、被隐藏的房产

  北京西城的于某离婚时同意将房屋分给前夫王某,但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补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无意中说出,二人婚姻期间,他婚前居住的公房拆迁,因为拆迁安置,他在大兴还有一套房屋。于某对于安置房毫不知情,十分气愤。对此,王某非但没有做出解释,反而又在一个月内迅速将大兴的房产转移给了其他人。于某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代理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本案中,位于大兴的房屋是王某和于某婚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所得,因此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大兴的房屋已有案外人购买且产权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于某无法主张该房屋的产权,理应获得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可得赔偿230万元。

  法律贴士: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被借名的房产

  2015年,刘女士与吴先生协商婚礼事宜,双方父母都打算给小两口在北京买套房。最终决定,双方父母各出资一半,在夫妻俩的工作单位附近买一套房。由于当时的限购政策,房屋暂时先登记在了吴先生母亲名下,但为保险,双方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比例及房屋归刘吴夫妻二人所有。婚后,两人就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2021年,夫妻俩因离婚事宜闹上法庭。期间,吴先生一家偷偷卖房,对当初共同出资的事情只字不提。刘女士看着父母花费大半生积蓄给自己买的房子即将全部落入他手,怒不可遏,决定讨个说法,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点明因两家人在协议中明确了产权归属和产权登记事项,所以即使存在实际产权人与登记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应为有效。

  庭审后,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律贴士:

  《民法典》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

  3、被偷卖的房产

  2011年,王某和张某自由恋爱,于2015年在河南登记结婚。婚后琐事渐多,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并在一次争执后分居。2022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张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张某父母在两人结婚前曾出资在天津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因限购原因,该房产登记在了王某名下,现在该房产被王某擅自出售给了他人,同时王某表示售房款属于其个人所有。为此,张某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应诉,以求能化被动为主动,最大程度减轻损失。

  冠领律师从证据出发,在庭审中指出,购房款及之后的房屋装修款均为张某的父母支付,而该房屋之所以登记在王某名下,是由于当时张某没有天津的购房资格。且张某父母并未提出将案涉房产赠与张某与王某,因此应当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某限期支付张某房屋出售款157万元。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综合多起案例,不难看出,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多发、隐蔽、复杂,自行解决有可能耗时一年半载,牵扯巨大精力,向专业律师咨询,才能帮助当事人有效减少财产权益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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