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法说案|一文讲清“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民法典中

有一类特殊的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怎样能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这期“红法说案”

通过红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让我们来认识这个特别程序

红法说案|一文讲清“无民事行为能力”

刘某今年37岁,患有精神疾病,刘某的父亲为肢体三级残疾,瘫痪在床,母亲为肢体一级残疾,住在养老院,刘某未婚未育,也没有兄弟姐妹。刘某的父母均没有监护能力,为了生活需要和更好地照顾刘某,刘某的姑姑刘某春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刘某的监护人。

红法说案|一文讲清“无民事行为能力”

因被申请人代理人行动不便,到庭参加庭审困难,为了顺利完成庭审,承办法官到当事人家中“上门”开庭。

红法说案|一文讲清“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刘某无配偶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父母均身患残疾无监护能力。刘某春系刘某的姑姑,具备履行监护的能力且愿意担任刘某的监护人,刘某的父亲作为刘某的代理人亦同意刘某春作刘某的监护人,因此,对刘某春的申请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刘某春的职责是代理刘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刘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刘某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刘某利益外,不得处分刘某的财产。若刘某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红法说案|一文讲清“无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谁能申请?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有关组织指当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申请人没有上述近亲属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代理人,代理人为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哪个法院能管辖?

管辖法院为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一般包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同时应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的全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若已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证据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谁可以当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何审理?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排期开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需出庭,初步核实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的信息,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等),并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

·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再次排期开庭,询问案件具体的内容;

·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及庭审内容出具判决。

作者:民一庭 庞婕 齐晨灿

编辑: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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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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