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今天公布的《决定》在提升审判质效上有哪些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关丽:

一是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为持续提升民事诉讼效率,《决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这一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坚定决心。

二是明确延期开庭的兜底条款。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明确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这一规定增强了延期开庭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三是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则。为进一步发挥简易程序对提升司法质效的重要作用,《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上述规定有效缩短了立案到送达、庭前准备到开庭、开庭到裁判的时间,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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