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公交司机案的结果,为何都是“缓刑”而没有“实刑”?

马进彪

“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对该事件进行解读。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大讲堂”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探讨,涉罪案件中,大部分最终都被判处缓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在研讨会上提出,建议增设新罪处“实刑”,喻海松还提出,刑法该出手时必须出手。(北京日报11月10日)

殴打公交司机案的结果,为何都是“缓刑”而没有“实刑”?

从这次案例大讲堂给出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之前,各地已发生过多起乘客抢夺方向盘,或殴打行驶中的司机案件,而最终的判处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量刑点,虽然都判处了刑期,但大都又会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方式终结。

而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还提出的“实刑”,其实上是相对于诸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之类的“虚刑”作为对比而提出的。应当说,这种提法才是真正点到了现实中判处的痛点,因为,如果说在现实案例中,总是以这种以“虚”代“实”的判处来终结这样的案件,那么此类行为根本无法得到有效震慑。

殴打公交司机案的结果,为何都是“缓刑”而没有“实刑”?

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那些殴打行驶中司机的人,确切地说,并不是不懂法,所谓的不懂法,只是他们廉价的借口而已;相反,这是因为他们太懂法了,以至于都可以规律性地预测出法律将给出的结果,那就是有期徒刑的前缀,和缓刑式的后缀。换言之,如果将这样的前缀和后缀分开的话,那么中间就等于什么都没有发生过,因此,应有的震慑便无从谈起。

殴打公交司机案的结果,为何都是“缓刑”而没有“实刑”?

说起法律,人们定然会想到应有的震慑力,而如果法律没有了震慑力,那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完善的适用的法律。因为法律的震慑力并不会凭空产生,它的终极来源在于后面起着支撑作用的强制力,这是现实中无以替代的根基,如果没有了这些,那么法律的震慑力就会成为没有支点的空中楼阁,和飘渺的海市蜃楼。

法律的实质性构成,并不仅仅是指各种法律的条文,法律的条文其实只是一种必要的社会行为向导,而后面的强制力才是保障它得以执行和产生作用的内在驱动。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须存在实质性的驱动力,以体现它固有的社会意志总方向,这是法律自身存在的必然逻辑,也是使法律产生震慑力的内在根本逻辑。

殴打公交司机案的结果,为何都是“缓刑”而没有“实刑”?

因此,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设想的将“虚刑”改为或调整为“实刑”,这非常符合当今的现实情况。但这并不是说以前的法条就是不对的,而是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成不变,变是必须的,现实中出现了什么问题,法律就要应时应需地加以调整变化,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各种关系的调节器,它应当以动态的身姿,最大程度地服务于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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